“你們不拿出80萬,我們絕不和解……”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一起“因瑣事發生肢體沖突”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因受害方索要的賠償金過高無法達成諒解協議。這該如何解決?今天,記者獲悉,今年7月份,河南推行“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化解輕微刑案“和解難”問題。而這起案件,鄭州市中州公證處也開出了該制度實施以來的首份”輕微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書”,正式開啟“檢察+公證”辦案新模式。
案情:瑣事致他人受傷,80萬元賠償無法和解
犯罪嫌疑人李某與他人因瑣事發生肢體沖突,致使他人受輕傷,公安機關提請鄭州市中原區檢察機關對李某審查批準逮捕。
案發后,李某也自愿認罪認罰,也明確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但被害人態度堅決:“你們不拿出80萬,我們絕不和解”,而李某家人認為被害人索要的賠償金額已遠超其損失,結合其傷情,最多賠付20萬元。
因賠償金額雙方爭議較大,一時無法達成和解。
舉措:公訴機關向公證處出具首份“賠償保證金告知書”
今年7月,河南省檢察院、河南省司法廳聯合印發有《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試行)》
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考量被害人實際損失及李某犯罪情節后,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符合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適用條件,建議根據相關法律及參照同類案件法院民事賠償判決金額,進行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
根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請,中原區檢察機關向中州公證處出具《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繳存告知書》。
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向公證處繳存20萬元賠償保證金,并申請提存公證,公證員按照《公證程序規則》《公證法》及《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試行)》的相關規定,告知了當事人權利及義務,為當事人出具了提存公證書。
11月28日,中原區檢察機關透露,犯罪嫌疑人李某向中州公證處繳存20萬元賠償金,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新規: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
今年7月份,河南省檢察院與河南省司法廳聯合印發有《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試行)》。制度要求,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有賠償意愿和賠償能力,但被害方拒絕接受賠償或者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在公證機構足額繳存賠償保證金后,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
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自愿繳存賠償保證金的,檢察機關應當出具賠償保證金繳存告知書。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辯護律師持該告知書,自行到公證機構辦理。
賠償金被提存至公證處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張某無權要求取回,被害方可以隨時到公證處領取賠償金。
意義:引入公證提存制度,發揮解決糾紛功能
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引入公證提存制度,既有助于辦案機關依法適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又能達到預防司法腐敗和保護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目的。
據中州公證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公證活動不僅能夠預防糾紛的產生,同時還能夠發揮解決糾紛的功能,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是順應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要求。
近些年,中州公證處立足于工作實際和群眾的需求,深入研究和創新司法領域的服務和方式,深化涉入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的力度和寬度,化解社會糾紛,節約司法資源,充分發揮公證制度的社會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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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案件可以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
2.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社會危害性小且自愿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有賠償意愿和賠償能力,能 夠足額繳存賠償保證金;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