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逐漸普及,小區業主對充電樁的使用需求日益增多。那么,小區業主能在自家車位加裝充電樁嗎?物業公司又是否有義務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呢?今天,來看新密市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劉某是新密市某小區的業主,并在該小區購買了地下停車位。后來,劉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在辦理安裝充電樁相關手續的過程中,劉某要求物業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許施工證明上蓋章。物業公司以安裝充電樁比較危險為由,拒絕蓋章,導致充電樁安裝流程無法進行,劉某一紙訴狀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新密市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充電樁是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劉某作為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其欲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應予以積極配合。
物業公司認為安裝充電樁必占用共有部分,承辦法官認為這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對于物業公司認為小區建設規劃不含充電樁及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非物業服務企業拒絕安裝充電樁的正當理由,物業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案涉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
據此,新密市法院做出判決,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配合原告劉某出具車位允許施工證明。
說法: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