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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網約車營業額未達標遭索賠1.5萬余元,法院判了:司機支付違約金5000元

          2023-10-1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網約車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鄭州的周先生就因為和某汽車銷售公司簽約租車跑網約車惹上了官司,近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審結這起因網約車租賃引發的糾紛。

          今年4月,周先生與河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合作租賃協議》,約定租賃車輛在公司指定的網約車平臺開展網約車業務;車輛使用費每月4600元,租賃期限為6個月;車輛周流水不低于1800元;如果司機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擔未到期月份租金30%的違約金;車輛車損、違章由司機承擔。簽訂協議當天,周先生按約定支付5000元押金。一段時間后,汽車公司發現周先生連續幾周周流水未達標,并且還在非指定的網約車平臺開展業務。為此,汽車公司將車輛提前收回,并要求周先生賠償違約金等損失。但周先生拒絕賠償。汽車公司將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同違約金8700元、車損費用2460元、車輛違章罰款200元、罰金3694.97元。

          周先生辯稱,自己沒有違約,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如果達不到公司規定的流水,司機可以補交現金,但現在原告不承認,直接把車收走,是原告不讓被告繼續運營該車輛,被告不應該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周先生自4月5日至5月2日連續4周的周流水均低于1800元,分別為1725.39元、582.09元、689.35元、508.2元。5月6日,原告通知被告到場,對案涉車輛進行外觀檢查和公里數查驗并將車輛收回。原告還提供了收回車輛后對車輛進行維修的維修費票據2460元,被告在運營車輛期間存在違反交通違法行為,汽車公司代繳200元罰款并被扣6分的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連續4周周流水未達1800元,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周流水1800元以上”義務,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此,被告抗辯自己沒有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關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原告因被告違約行為而主張的違約金、罰金共計10594.97元,明顯高于實際損失,因此法院根據違約責任將違約金調整為5000元。

          針對《協議》中關于“交通違法扣300元/分”的約定,該用錢換分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原告基于此主張的1800元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車損費,原告將被告車輛收走后,被告并未在收車單上簽字,原告對該車輛進行維修時也未通知被告,其主張車損費2460元證據不足,且違約金5000元也足以彌補該車損費;關于違章罰款200元,違約金5000元也足以彌補該罰款損失。因此對這兩項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向汽車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該5000元從被告支付的押金中扣除,押金不再退還被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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