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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貨款不給玩“消失”,變賣股票執結3.2萬元

          2023-12-0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股票具有可變現性,也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同樣可以被強制執行。今天,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通過強制變賣被執行人名下的股票,成功為申請執行人李先生執行到位3.2萬元貨款。

          事情源起于2020年李先生與盧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該案經法院調解后達成調解協議,由盧某分多次向李先生返還貨款,共計3.2萬元。然而約定時間已過,盧某不僅沒有返還貨款還玩起了“消失”,李先生無奈向中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員孫聆瑜多次聯系被執行人盧某無果,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也一無所獲。李先生對盧某的財產狀況不完全了解,無法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正在一籌莫展之時,執行員孫聆瑜發現被執行人盧某名下有證券賬戶,經過多方聯系,最終確認盧某證券賬戶的開戶營業網點,經查詢,該證券賬戶名下盧某持有2只股票,以市價變賣后金額足夠支付執行款。于是,孫聆瑜向證券公司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對盧某名下的證券賬戶進行凍結。之后,通過多次溝通,在證券公司的協助下,依照程序將盧某名下部分股票變價兌現,共計3.2萬元,并將款項發放給李先生,案件順利執結。

          說法:股票、債券都屬于個人財產,法院有權執行

          “除了傳統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理財保險以及理財通、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都屬于個人財產的范圍,因此法院在開展執行工作時,都會借助相應的手段進行查控,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原區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任留柱說。

          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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