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新密市法院再次針對小標的案件開展集中執行行動,下午6點執行局全體干警按照預定計劃趕赴執行現場。截至次日凌晨,共拘傳當事人10人,執行完畢4件,和解4件,執行到位32300元,拘留一人。
行動中,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在履行部分款項后便一直拖延不再履行,對執行干警和申請人避而不見。執行干警再次來到該被執行人家中,因擔心在執行行動期間被采取強制手段,被執行人當場拿出9000元現金將剩余款項履行完畢,該案執結。
對于拒不配合執行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執行干警在行動中果斷采取強制措施,利用司法強制措施的威懾力,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兩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先前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在此次執行行動中,均在辦理司法拘留手續過程中履行全部案款。
在此,執行法官再次告誡被執行人,放棄僥幸心理,不要挑戰法律底線。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魏曉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