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k id="6birc"></track><option id="6birc"></option>
    <samp id="6birc"></samp>
  1. <samp id="6birc"></samp>
    1. <b id="6birc"><ins id="6birc"><ruby id="6birc"></ruby></ins></b>

    2. <tbody id="6birc"></tbody>
    3. <samp id="6birc"></samp>

        <progress id="6birc"><bdo id="6birc"></bdo></progress>

          <tbody id="6birc"></tbody>
        1. 二女爭一夫?一男跨省結兩次婚,案子該怎么判

          2023-12-1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二女爭一夫!如此離奇的事真實上演。近日,鄭州市二七區法院遇到了一件離奇訴訟,張女士、裴女士對簿公堂,起因竟然是與同一男子曹先生在同一時間具有了婚姻關系。張女士稱與曹先生為結發夫妻,二人育有一子;裴女士也稱與曹先生系合法夫妻,二人育有一女。

          而且,張女士、裴女士都拿出與曹先生的結婚證!曹先生為什么能辦理兩個結婚證?其與張女士、裴女士的婚姻登記都有效力嗎?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該起案件詳情。

          曹先生原籍安徽省蒙城縣,其與張女士于2003年6月在當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育有一子已成年。因婚姻登記未跨省聯網,曹先生竟然又與裴女士于2008年6月在鄭州市二七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于2008年9月生育一女曹小潔(化名)。

          2008年11月,曹先生與裴女士購買了一套位于鄭州市二七區的商品房,支付將近9萬元首付款,并用裴女士的公積金辦理了剩余房款35萬元按揭貸款。2011年2月,裴女士取得該房屋的權屬登記證書。2017年2月,裴女士與曹先生又購買了另一套房屋,全款出資29萬余元。

          2017年6月,曹先生與裴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對這兩套房產的歸屬進行約定,第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剩余貸款由女方償還;第二套房產歸男方所有。還約定曹先生對外享有的20萬元債權,作為女兒的撫養費。協議簽訂后,曹先生與裴女士在二七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

          2020年6月曹先生去世。2023年8月,張女士及其兒子向法院起訴認為,裴女士與曹先生屬于非法同居,涉案房產及債權屬于張女士與曹先生共同所有,曹先生生前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要求確認曹先生、裴女士離婚協議涉及房產及債權的約定無效并返還房產。

          裴女士認為,其和曹先生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姻合法有效,房產及債權均屬于其和曹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的約定也合法有效,不應向張女士返還房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曹先生生前在與張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裴女士辦理結婚登記,其與裴女士的婚姻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對于曹先生與裴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兩套房產,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出資,因張女士未舉證證明曹先生對房產的出資情況,應視為曹先生與裴女士等額出資。

          關于第一套房產,可以認定曹先生、裴女士各出資18萬余元。該房產因登記在裴女士名下并由其償還了剩余房款貸款,故應歸裴女士所有,并由其向張女士返還曹先生的出資款18萬余元中的一半即9萬余元,另外9萬余元系曹先生對裴女士的債權,可由其繼承人另案主張;關于第二套房產,可以認定曹先生、裴女士各出資14萬余元,該房產應歸曹先生所有,屬于曹先生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曹先生去世后,其中一半房產份額屬于曹先生的遺產,對于裴女士的出資可由其向遺產繼承人另案主張。故對于張女士要求確認曹先生贈與裴女士上述兩套房產行為無效并返還該兩套房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關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曹先生的債權20余萬元作為曹小潔撫養費”,依照《民法典》第1054條“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曹小潔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權益,張女士要求確認該協議內容無效,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案涉兩套房產中的第一套歸裴女士所有,由裴女士向張女士返還房屋出資款9萬余元,駁回張女士及其子的其他訴訟請求。張女士、裴女士均服判息訴。

          說法:利用制度漏洞重婚屬無效婚姻

          利用制度漏洞重婚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曹先生與裴女士辦理的結婚登記構成重婚,屬于無效,故曹先生與裴女士名為“夫妻關系”實為同居關系。同居期間財產按共有處理,且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鄧紅超

          相關新聞

          www.uuyouji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