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等具有嚴重危害,一旦處置不當,極有可能帶來危險,但仍有人為了暴利鋌而走險。今天,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發布已審結一起危險作業罪案件,李某因私自售賣“新能源燃料”獲刑,付出應有的代價。
今年7月,民警接到報警稱中原區某小區地下車庫內有人非法私賣汽油。民警趕到現場,發現李某在利用改裝的私家車向他人出售“新能源燃料”,已經出售1桶,還剩7桶共計210升。經查,李某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經營等許可證,現場也沒有配備任何防護措施和滅火設備。李某交代,他以每桶100元的價格從朋友處購買“新能源燃料”,然后以每桶200元的價格對外出售。經檢測,李某出售的“新能源燃料”屬于危險化學品,系易燃液體。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的銷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的經營、存儲,具有發生重大傷亡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考慮到被告人曾因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刑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李某拘役二個月,扣押的“新能源燃料”210升、新能源燃料桶5個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