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殘,不積極進行賠償,還想著轉移房產逃避執行,把自己名下的房產轉移到兒媳名下,真的可以躲過去嗎?今天,來看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如何幫申請人執行到底的。
2021年4月,任某與肖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上街區某街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任某受傷致殘。上街區交警大隊認定肖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任某承擔次要責任。后經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任某傷殘等級為九級。經多次手術治療任某出院回家。任某多次聯系肖某協商賠償事宜,他卻總找理由推托不見,任某將其訴至法院。
上街區人民法院判決,肖某向任某賠付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由肖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因肖某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干警賀延曉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肖某名下財產情況,發現除肇事車輛外再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過程中,賀延曉多次電話聯系肖某勸說其能主動履行,但其始終拒不配合。
最終,執行干警將肖某拘傳至法院。在對肖某的詢問時,賀延曉發現該案在民事訴訟期間,肖某將名下一房產轉移給其兒媳郭某,并辦完權屬登記手續。鑒于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未如實報告財產的情況,法院依法對肖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
同時,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協助下,任某通過另案訴訟對肖某轉移房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并勝訴。至此,肖某終于幡然醒悟,主動帶著現金來到上街區人民法院,一次性全部履行完畢。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院提醒被執行人要盡早拋棄僥幸心理,積極主動配合執行工作,而非選擇逃避或轉移財產,否則法院可依法予以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吳玥雯 李丹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