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是省委省政府為適應河南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在原《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南省“十四五”發展規劃,進行全面修訂后形成的一部重要地方性規章。《辦法》的公布施行,為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執法依據,對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權責明晰,進一步細化管理依據
《辦法》于2023年11月24日經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共設8章44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生產和銷售、購買和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八部分。
《辦法》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負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行使的職權。對爆破作業單位安全設施建設,爆破作業項目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管等方面細化了管理措施,對爆破作業單位和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情形明確了處罰依據。
《辦法》規定,建設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儲存倉庫,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發展規劃,并經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由發證公安機關審查并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應按照條件、程序、時限等,受理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申請,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環境十分復雜的重大爆破工程,應當邀請專家咨詢,并在專家組咨詢意見的基礎上編寫爆破安全評估報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民爆物品從業單位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對檢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并監督整改;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依法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及時組織銷毀。
服務企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辦法》的制定始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以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為原則,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各方面、全過程。《辦法》制定的出發點,是更加有效解決河南民爆行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辦法》的制定,對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行業氛圍將起到積極作用。在貫徹落實《辦法》時,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好《辦法》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進一步規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企業辦理同一涉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嚴格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堅決整治區域壟斷、地區封鎖等突出問題。深化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統應用,推動應用爆破作業現場可視化監管,推進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精簡審批流程、優化審批服務;健全完善爆破作業單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充分利用檢查結果,建立健全警示約談、掛牌督辦等制度,綜合應用信用記錄和聯合懲戒等措施,不斷提升民用爆炸物品監管水平。
同時,針對行業主管部門、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業監管中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創新引領,推動民爆行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的制定,在積極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創新性的提出了新內容: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經營模式;鼓勵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依法就近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降低運輸風險,維護公共安全;鼓勵采取現場混裝方式生產民用爆炸物品,推動實現集約高效安全生產;鼓勵距離相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共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區。這些創新性的內容,對公安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轉變觀念,站在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政治高度,推動新舉措落地實施。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張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