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典型案例能夠真正激發養犬人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促進養犬人規范養犬行為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
新華社發
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家庭養犬數量不斷攀升。據統計,2022年僅中國城鎮犬只數量就高達5119萬只,農村地區還有大量的犬只。而隨著犬只數量增加,犬只擾民、傷人事件也日見增多。犬只傷人甚至致死案件頻頻發生,一次又一次制造血的教訓,一次又一次敲響養犬安全警鐘。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均為犬只致損案例),以案說法、以案明理、以案止爭、以案追責、以案維權,釋放出人民法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犬只致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司法信號。
烈性犬因傷人風險系數高,被各地普遍納入禁養范圍,然而總有一些人不拿禁養“黑名單”當回事,存有僥幸心理,或明或暗地飼養烈性犬。相當比例的犬只傷人事件或致死事件的罪魁禍首都是禁養的烈性犬,烈性犬一旦傷人,危害后果大都非常嚴重。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原則上,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不少人據此認為,如果犬只傷人事件由受害人招逗等行為引起,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這種理解和認知是偏頗的,因為《民法典》專門針對禁養的烈性犬規定了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次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是禁養的烈性犬傷人案件:劉某某飼養當地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為,但法院認定,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最嚴格的司法確責是對“不得飼養禁養犬只”的強烈宣示,是對法律紅線的有力刻畫。
遛狗不拴繩是犬患的根源之一。最高法用典型案例告訴我們,遛狗的牽引繩既是安全繩、文明繩,也是養犬人、管理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規避風險、麻煩和損失的保險繩。
犬只致損案既可能給受害人造成直接傷害,也可能導致衍生傷害。如何針對受害人的衍生傷害確定侵權責任,考驗著法院的能動司法理念和能力。
每一個典型案例都是一條“法律牽引繩”,都是對文明養犬、安全養犬的指引。期待典型案例能夠真正激發養犬人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促進養犬人規范養犬行為,從源頭減少犬只傷人事件和犬只引發的矛盾糾紛。
?據《北京青年報》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