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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盜搶險變GPS險?法院:退一賠三!

          2024-03-1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李先生明明給自己的愛車辦的是商業盜搶險,最后發現卻是GPS責任險。今天,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公布了該起案件的最新進展。

          2020年8月,李先生在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某品牌汽車一輛,購車款85萬元整。汽車銷售公司要求李先生必須在其店里購買3年商業盜搶險,每年4000元,一共1.2萬元,并一次性支付完畢。

          2021年10月,李先生發現自己購買的所謂商業盜搶險其實是GPS責任險,遂聯系汽車銷售公司要求退還保費,卻遭到拒絕。李先生便一紙訴狀將汽車銷售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汽車銷售公司退還其支付的保費1.2萬元,并按1.2萬元的三倍金額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被告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向作為消費者的原告隱瞞了向其銷售的GPS責任險非傳統商業盜搶險的重要事實,誤導消費者購買GPS責任險,已經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原告訴請被告退還保費1.2萬元及賠償原告損失3.6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目前被告已經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經營者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豐慶法庭員額法官劉會娟介紹,本案是因銷售車輛保險引起的糾紛,由于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法院判決其對消費者進行三倍賠償,彰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懲罰性規定的效力。構建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和消費環境需要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如實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真正把守法誠信貫穿經營全過程,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進而實現自身經營的持續發展壯大。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增強維權意識,注意留存證據,自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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