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謀取不當利益,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擾亂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還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威信。今天,記者獲悉,新密法院已審理了該起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錢財的案件,涉案男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今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劉某化名“劉思雨”虛構自己是新密法院工作人員,聲稱能夠通過法院領導為被害人尚某辦理房產證。劉某利用本人微信號和另一個假冒法院領導的微信小號和尚某聊天,騙取其信任,以需要找領導、交納房屋契稅為由,先后騙取尚某人民幣25000元和三條香煙(價值1300 余元) ,詐騙所得用于還賬和個人揮霍。隨后,劉某通過淘寶聯系辦假證人員制作假房產證交于尚某, 尚某查詢發現該房產證為假證。事實上,這已經不是劉某第一次犯案,在2019年就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出獄后,無所事事的劉某再次犯案。案發后,劉某已退贓25000元并發還被害人,并于2023 年7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新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曾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對其酌情從重處罰。綜上,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266條 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楊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