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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名未成年人盜竊 這家法院開展法庭教育發出《家庭教育令》

          2024-05-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對不起,我們已經認識到錯誤,以后再也不會干這事了。”5月10日上午,鞏義市人民法院河洛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三名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行為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被告當庭向原告王某鞠躬道歉,其監護人賠償原告10700元。

          今年3月20日,王某車內放置的10700元現金不翼而飛,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查明是三名剛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拉車門方式將現金盜竊,因年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某也將三名未成年人及監護人訴至鞏義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鑒于被告年齡較小,辨別是非能力弱。為避免未成年人誤入歧途,庭審中,法官劉萌嵐循循善誘,從朋友圈、愛好、學習、心理等多方面著手,耐心與未成年人進行溝通,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勸導他們回歸校園,做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同時通過典型案例,告誡他們以后絕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原本一言不發的未成年人,最終在勸解中也表示認識到了自身錯誤。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在與監護人溝通中,劉萌嵐了解到家長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對孩子的夜不歸宿等不當行為未能進行正確引導和合理管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走上違法道路。正值家庭教育宣傳月,法官對三名未成年的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希望他們認真嚴格履行管教責任,幫助孩子回歸正途。

          劉萌嵐表示,開展此次法庭教育,讓未成年人被告身處開庭環境中,既能讓他們印象深刻,也能讓他們時刻繃緊一根弦,為今后的行為敲響警鐘。也提醒監護人,關注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絕不能以一句“管不住,管不了”放任,若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未成年人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接受家庭和學校教育管理,未成年不是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同樣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88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 文/圖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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