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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出臺省級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2024-05-3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今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我省印發《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盤活利用閑置國有資產,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辦法》適用于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所稱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本單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且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法調劑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行政單位將閑置國有資產以出租、出借或者事業單位將閑置國有資產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投資、入股、合資、聯營等)、擔保等方式取得收入的行為。

          《辦法》明確,省財政廳是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收入收繳和績效評價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辦法》指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為短期出租、出借。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為長期出租、出借。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以委托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等方式獲取收入的,視同出租行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辦法》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一般不超過3年。因情況特殊確需超過規定年限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作出專項說明,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辦法》還要求,要嚴格控制事業單位非主業投資。事業單位未經批準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上級補助收入等對外投資;不得將保障事業正常發展的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有買賣期貨、股票;購買各種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貸款清償完畢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等投資行為。

          根據《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形成的收入,應當在扣除應繳稅款和發生的必要費用(資產評估費、交易手續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財政預算統籌管理。其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形成的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記者 袁帥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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