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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卻不知情,18萬元保費能退嗎? | 以案說法

          2024-12-2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給家人買人身保險一定要商量好了再買,否則,鬧出矛盾還要損失錢財,就得不償失了。鄭州市民李女士就遇到這樣的煩心事,今天,來看看金水區人民法院是如何審理和判決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的。

          “被保險”起糾紛,一家三口要退保

          老陳、小陳系李女士的丈夫、兒子。2016年,在未告知老陳、小陳的情況下,李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三份以老陳、小陳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合同》,并代被保險人簽名,李女士為唯一指定受益人。2024年,老陳、小陳知道保險合同的存在,表示強烈反對,并與李女士發生多次爭吵,導致家庭不睦。李女士遂與保險公司協商退還保險費,多次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三份《人身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向李女士返還保險費18萬余元及利息。

          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三份保險合同均不是單純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且均有證據證明案涉三份保險合同由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并在電話回訪錄音中再次確認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確認投保單內容,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數年,案涉三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同時,投保人李女士與被保險人老陳是夫妻關系,與被保險人小陳是母子關系,不存在《保險法》規定所要防止的危險。

          另外,李女士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后,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承諾誠信銷售、不誤導、不代替客戶簽名、不代抄寫風險提示語句,如有違反,李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李女士作為案涉三份保險合同的代理人,其有能力、有義務要求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即案涉保險合同的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人老陳、小陳辯稱,李女士和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與第三人協商、未告知第三人、事后也沒追認,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第三人對案涉保險合同明確不予認可,合同未經本人簽字同意應屬無效。

          涉及身故內容和獲利可能,判決退還1.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投保的A款重大疾病保險,該保險合同主要以疾病發生為保險給付條件,雖然約定有身故保險金的內容,但并非該保險合同的唯一或者首選賠付。且該合同對于身故保險金的約定與李女士需要繳納的保費相比,李女士無法從該保險合同中獲利,故該保險合同不屬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該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不影響其效力,為有效合同。

          李女士投保的B款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責任包括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以及身故保險金,其中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均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而非以死亡為給付條件。該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合同約定與李女士需要繳納的保費相比,李女士無法從該保險合同中獲利,不會產生道德風險。因而該保險合同亦不屬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該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不影響其效力,為有效合同。

          李女士投保的C款兩全保險以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險,其中的C款兩全保險主要的保險責任均涉及被保險人的身故內容,且該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李女士本人,身故保險金額為15萬元,遠超該合同全部保費4萬余元,存在獲利可能,因而該保險合同屬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李女士為小陳投保時小陳已經成年,現小陳否認在該保險合同上簽字,且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投保該保險經過小陳的同意或事后追認,故該部分保險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其中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險,該合同保險責任沒有身故保險事項,因而不屬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該部分合同即使未經過小陳同意,亦不影響其效力。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李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于C款兩全保險的合同部分為無效;保險公司退還李女士保險費1.8萬余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提醒: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本人同意合同無效

          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二團隊員額法官田曉提醒,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該條規定是為了避免和防止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或受益人為追求保險金的取得而做出對被保險人不利行為的道德風險。

          《民法典》也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明知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卻未向C款兩全保險的被保險人小陳本人核實是否同意投保,對合同的無效存在過錯,應當返還收取的該保險保費1.8萬余元。李女士陳述其系代替被保險人小陳簽字,并在電話回訪中未披露代簽情況,對合同的無效亦存在過錯,故對于其主張利息不予支持。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云雨晴

          分享到: 編輯:段景景 統籌:卜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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