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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假買假”惡意高額索賠行不通了!新司法解釋讓“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2024-08-3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新司法解釋讓“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知假買假”惡意高額索賠行不通了

          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民以食為天。食品藥品領域的消費安全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民生話題。近年來,一些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惡意高額索賠,更是屢屢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如曾被媒體報道的“46次購買46枚過期咸鴨蛋,索賠4.6萬元”事件等,引發熱議。

          那么,“知假買假”誰舉證?到底能不能“退一賠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實踐中爭議的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瑕疵認定、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知假買假”索賠等作出規定。今天,我們來看看身邊的案例,聽聽法官如何解讀,遇到類似情況消費者和商家如何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新規

          “知假買假”的在合理范圍內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完善了規制“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的具體規則,既保留了對食品領域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懲治,又進一步遏制并擠壓了牟利式維權、職業化打假的生存空間,給完善食品藥品領域消費維權提供了方向性和限定性的支持。

          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鄭州市一基層法院法官表示,《解釋》明確只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什么是“生活消費”范圍?以“46次購買46枚過期咸鴨蛋,索賠4.6萬元”案件為例,當事人分46次刷卡買46個過期咸鴨蛋,一次一個,兩塊多錢,然后要求10倍的懲罰性賠償。按照法律規定,單次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賠,46次,每次1000元,應該是4.6萬元。而法院認為,一次買一個,分46次買,這不是“生活消費”的習慣。但是一共買46個,家里吃,這個數量是符合消費習慣的,所以按照總價100多元,乘以10倍,一共判賠1000多元。

          因此,《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其中,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案例

          購買14提茶葉10倍索賠被法院駁回

          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例不在少數,其中一起較為典型:2023年5月至6月,李某先后在某公司購買正山小種茶葉共14提,每提單價598元,共花費8372元。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被告銷售的案涉茶葉是預包裝茶葉,其包裝上沒有任何標簽,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貨款8372元、賠償10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金83720元。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茶葉屬于初級加工農產品,其外包裝盒上雖然沒有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商標識等標簽內容,但是并不意味著產品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隱患;現有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一經食用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故案涉產品標簽內容缺失并不等同于產品質量問題,李某要求某公司賠償10倍貨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判令被告某公司退還李某貨款8372元,李某退還所購買的14提茶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追問

          新規執行后,對案件判決有哪些影響?

          關于“知假買假”這個問題,因為之前有“知假買假”進行過度索賠甚至會有敲詐勒索的情形,實踐中判決不一,新規很及時也很有必要。

          河南綠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志紅:

          消費者要做到知假、辨假但不買假,如果發現有假的商品,可以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企業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另外,生產者、銷售者應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審查責任,堅持合法合規經營。

          新規統一了對“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的裁判尺度,既保護了消費者合理維權,也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依法經營;同時厘清了“知假買假”的行為邊界。實施后,“知假買假”的行為應該會減少不少。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法官毛大帥:

          判斷是否“知假買假”,第一判斷購買者購買商品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判斷所購商品是否屬于用于生活消費;第三判斷購買人是否通過購買商品訴訟牟利。

          法律的作用不僅在于對發生過的事情進行評價、肯定、懲戒,還在于對人們未來的行為進行指引,讓人們能夠預測到未來行為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解釋》除對惡意索賠的“知假買假”者駁回訴訟請求,還對其涉嫌的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犯罪,畫出了追究刑事責任的“高壓線”,倒逼意欲以身試法者自覺打消歪念。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劉德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解釋》則明確了對“知假買假”案件的裁判規則,為統一司法判決提供了法律依據。《解釋》新規對人民法院處理食品藥品消費賠償糾紛案件具有重要的影響和指導。它以是否屬于“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內”,區分了普通消費者與“知假買假”者的界限,支持所有購買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內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對惡意“知假買假”行為,進行了3種分類并規定不同的裁判依據,對“知假買假”行為,不能適用相同于普通消費者的“假一賠十”或“假一賠三”的賠償標準;對惡意制造他人進行食品藥品造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假象進行索賠行為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作為民事原告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

          記者 魯燕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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