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兩年時間,90后老板李兵(化名)成立兩家公司,和其他5人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70萬余條,其中就有搜集到快遞收件人的個人信息,然后,謊稱自家的貓狗丟失,進入業主群尋找,在群中發布減肥廣告、籌款信息牟利。
由此,不難想象,為啥我們常接到定位準確的裝修、車險、輔導班等騷擾電話或微信。那么是誰出賣了你的個人信息?背后又有哪些貓兒膩?連日來,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案例:每月買3萬條個人信息,尋貓狗進群“賺錢”
“開始我們是自己注冊微信號,在唱歌聊天群加入,找人互換群,在群里發文章,靠點擊率掙錢”。2021年4月份,李兵在鄭州市惠濟區成立網絡技術工作室,想靠“點擊量掙錢”,但后來嫌掙錢太少就不干了。
2022年10月底,李兵聽說在業主群做減肥廣告,效果還不錯,他馬上又在一小區租了房,找來媳婦、小舅子等人一起干。
他們先在高德地圖上采集門店信息,然后加門店群,在門店群里再加好友,進小區業主群。隨后找人買了約20個微信號,但是仍不夠用。于是,李兵找到網上認識的蘇某,問能不能幫他找一些個人信息,有姓名、電話和地址就可以。沒過多久,他從蘇某那買到300條,感覺效果還可以,此后,他就一直通過蘇某購買,基本上一個月約3萬條,供鄭州和老家禹州兩個公司使用,生意好了后,他不僅找蘇某購買信息,還找老鄉小豪購買信息。
李兵把買來的公民個人信息再分發給兩家公司的業務員,“我們的業務員使用工作微信號以鄰居的身份添加這些個人信息的微信號,加上后謊稱自己是剛搬來的鄰居,或者謊稱自己的貓狗丟了,要進群找狗,向對方要小區的業主群,要到群之后再把我們兩個業務員的工作微信號拉入到他們的小區群里”,在群里發布減肥的和“輕松籌”等廣告推廣,收取廣告費。
李兵說,廣告主都是他聯系的,減肥廣告是按粉絲量提成,除去15%的無效粉絲量,剩余每個粉絲提成80元左右。輕松籌、水滴籌是按分成的,獲利的錢都是廣告主直接轉到他的微信或者銀行卡上。
另一名員工說,關于水滴籌廣告,如果群里有人發紅包捐款就直接收下,如果客戶在微信群推送的鏈接捐款,公司提成捐款總額的50%~60%。
法庭上,李兵交代, 2023年3月到7月,他一共找蘇某買了11萬條公民個人信息,剛開始每條信息是0.2元,后來漲到每條0.5元,都是微信轉賬。同年8月,他找老鄉小豪買了3萬條個人信息,每條是0.28元,其中有大量是快遞收件人的信息。
曾在李兵公司就職的小來說,她曾負責招聘員工、考勤,后讓幫忙篩選“料子”,就是包含姓名、手機號、具體到門牌號地址的公民個人信息,有些還包含快遞、購買物品的信息。然后把“料子”通過關鍵字(院、區、棟、號)搜索,沒有精確到門牌號的都刪掉,整理好表格打包發給相關的負責人操作。
“我們員工的工作內容都是加推微信群,公司給員工配備有多部工作手機,每部手機對應都有工作微信號”。曾在這里打工的一名員工說,他們都分配到信息后,用工作微信去加這些手機號,再通過專用的話術,加入對方小區的微信群或附近的門店、超市群,每天會換微信號去加好友,因為只用一個的話微信容易被封號。成功加群后,再將微信號綁定的工作手機交給其他人,在群里發減肥廣告或眾籌廣告。
據員工介紹,減肥廣告的話術是廣告商提供的,假裝鄰居在微信群里聊天聊到減肥方面,再發一個廣告商客服的二維碼,然后群里有心動要減肥的會主動掃碼咨詢,從而“上鉤”。
“我知道是違法的,但是不知道后果這么嚴重”,無論在公安機關還是在法庭,李兵都承認自己和同伙做的這件事是違法的,但“仍抱著一種僥幸的心理”,直到員工被抓,他才主動自首。
法院審理查明,自2023年1月開始,截至案發,李某等人已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共計70萬余條,獲利60余萬元。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兵等6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坦白、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6人有期徒刑4年至10個月不等,并處罰金6萬元至2萬元不等。李兵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后果: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屬“情節嚴重”
公民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應通過非法手段違規獲取他人的隱私信息。那么,什么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承辦法官解釋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這是一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將信息用于商業推廣牟利的典型案例,6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超60萬條,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對此,主審法官解讀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四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五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六是數量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七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以及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等。
提醒:“鎖”好個人信息莫大意
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及其衍生詐騙案件高發,因此,需要提醒大家,在日常社交活動中,要注意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切忌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等轉借給他人使用或隨意交由他人使用,不隨意參加各類掃碼送小禮物、有獎網絡調查問卷、抽獎或街頭非正規辦卡等活動,不在社交平臺隨意公開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對含有個人信息的票據、快遞單、刷卡憑證等及時銷毀,對來歷不明的電話號碼、手機短信等不要輕信。注意從官方渠道下載安裝APP,謹慎授權APP使用協議,不隨意下載來歷不明的應用軟件,不輕易打開來源不明的郵件或鏈接,不隨意填寫個人資料,更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謹防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給他人財產安全造成損失。
同時,也提醒各大從業者及平臺運營商,要注意加強內部監管,堵塞漏洞,重視對客戶的個人信息保護,共同筑牢公民個人信息的“防火墻”。
記者:魯燕??通訊員:魯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