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記者從鄭州市商務局獲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商務廳等8部門《河南省推動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省、市政府《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持續推進全市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我市新增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以助力市民安全出行。
一、活動時間
2024年9月26日至12月31日,活動資金“先到先得,用完為止”。
二、補貼范圍和標準
對交售個人名下老舊電動自行車,并在鄭換購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新車的消費者,給予一次性分檔定額立減補貼,即單個消費者消費2000元以內的,給予300元補貼;2000元(含)以上的,給予500元補貼。
每位消費者可享受1次以舊換新補貼(即同一身份證只能使用1次)。最終銷售價格以發票金額為準。
三、補貼對象
本次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對象為個人消費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交售舊電動自行車、購買新電動自行車須為同一消費者,舊電動自行車需在本人名下。
2.交回舊車時間以電動自行車回收證明時間為準,購買新車時間以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3.交售的舊電動自行車應保持部件完整,含電池。
4.新購的電動自行車應完成車輛登記上牌。
5.電動自行車必須是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強制性標準的兩輪自行車;換購的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其電池還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43854)標準要求。
四、補貼申報流程
1.線下階段(自細則印發之日至鄭好辦APP活動版塊上線之日)
(1)消費者前往參與活動的銷售門店交售舊電動自行車(交舊不限品牌),取得商家開具的回收證明后,提供個人基本信息,完成實名登記,填寫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活動承諾書,獲得補貼資格。
(2)消費者購買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以線上支付方式付款后,銷售門店開具銷售發票(開票地須為鄭州市內,發票抬頭為個人姓名,開票金額應為“實際支付金額+政府補貼金額”,發票須注明銷售門店所屬區縣市),消費者直接享受支付立減。舊電動自行車由銷售門店拍照留存,將車架、電池分別交由有資質的企業回收處理。
(3)銷售門店留存消費者個人基本信息(含身份證復印件),回收證明、舊車車架號、舊車照片、舊車車牌號(如有)等舊車信息,新車發票、新車車牌號、新車合格證等新車信息以及支付憑證或支付訂單截圖,以備申請補貼資金使用。本階段截止后,未通過鄭好辦APP完成的交易,補貼資格不予認可,同時,商家需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資金申請及結算。
2.線上階段(鄭好辦APP活動版塊上線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消費者通過鄭好辦以舊換新活動專區選擇意向商家,前往商家交售舊電動自行車(交舊不限品牌),商家回收確認后,獲得補貼資格。消費者購買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為消費者開具購車發票(開票地須為鄭州市內,發票抬頭為個人姓名,開票金額應為“實際支付金額+政府補貼金額”,新車銷售發票須注明銷售門店所屬區縣市)。舊電動自行車由銷售門店拍照留存,將車架、電池分別交由有資質的企業回收處理。
(2)銷售門店將回收證明、舊車車架號、舊車照片、舊車車牌號(如有)等舊車信息,新車發票、新車車牌號、新車合格證等新車信息,以及消費者的支付信息上傳至鄭好辦審核平臺。
(3)經第三方機構審核完成后,符合補貼要求的,由市商務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銷售門店的銀行賬戶中。
五、其他事項
1.服務平臺和各區縣市設立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電話咨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受理和解決消費者咨詢、投訴等相關事務,接受社會監督。
2.參與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的銷售、回收企業應按要求填報銷售信息、回收信息,簽訂參與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承諾書,嚴格遵守活動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3.消費者應當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和所屬銷售人員應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嚴禁多開、虛開、偽造銷售發票。
4.對經查實發現利用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各區縣市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繳補貼資金。違規個人和企業將被取消補貼和參與補貼活動資格,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重點提示:
1.如何界定電動自行車?
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明確: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時速不超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2.消費者退貨后還能再參加活動嗎?
如發生消費者退貨情形的,商家通過原支付渠道退還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不包含補貼資金)。如退貨發生在財政補貼資金向商家撥付以后,由商家及時將與退貨相關的補貼資金退還,全額或部分退貨退款均占用消費者1次補貼指標。
記者 成燕 孫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