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我省發文加強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
11月12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我省印發《河南省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在歷史建筑的保護方面,明確了歷史建筑應設立保護標志牌,完成測繪建檔和信息采集,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與利用要求。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應按照最小干預原則,最大限度保留歷史風貌真實信息,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應為歷史建筑本體,歷史文化街區外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歷史建筑本體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建筑的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歷史建筑清潔衛生,防滲、防潮、防蛀、防漏,依據有關修繕技術標準更換門窗等影響生活及使用的破損構件,簡易修整補配和支頂加固,維護防災設施等。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在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應在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與歷史建筑相協調,并不得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展示。
在歷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方面,《辦法》明確了歷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應當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不得損壞體現歷史建筑核心價值要素的外觀、結構和構件等,不得危害歷史建筑安全,確保歷史建筑及其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歷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應當符合保護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揚其文化內涵,鼓勵利用歷史建筑開展文化創意、休閑旅游、文化研究、傳統手工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特色文化體驗,開辦展覽館和博物館等特色經營活動或者公益活動,實現保護和利用協調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工作,鼓勵研究歷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
記者 袁帥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