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缺斤短兩”,守護公平交易。12月3日,記者從鄭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以來,該局聚焦電子計價秤“缺斤短兩”突出問題,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積極開展電子計價秤整治行動,嚴厲打擊計量違法行為,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查辦了一批“缺斤短兩”電子計價秤違法案件,有效震懾了違法主體。
第二批7個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滎陽市豫龍鎮李某某活雞活魚店使用破壞準確度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8月12日,滎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轄區豫龍鎮李某某活雞活魚店所使用的“佰莉斯BLS-831C”電子計價秤有異常。執法人員將0.5千克的標準砝碼放置該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上時,按單價1顯示重量為0.525千克;按單價2顯示重量為0.55千克;按單價3顯示重量為0.575千克;按單價4顯示重量為0.6千克;按單價5顯示重量為0.625千克;按單價6顯示重量為0.65千克。經查,2024年7月10日,當事人將所用電子計價秤交于修秤人員,為其設置了作弊程序,輸入作弊密碼“6781+置零”就進入作弊程序。根據執法人員檢查時調取該店的銷售記錄,查明2024年7月10日至案發,該店使用作弊電子計價秤違法所得共計9978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做出:1.沒收計量器具;2.沒收違法所得9978元;3.罰款人民幣1400元。
典型案例2:滎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京城農貿市場某活魚海鮮店使用作弊電子計價秤案
2024年8月23日,滎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鄭州市市場監管局線索通知,稱滎陽市京城農貿市場某活魚海鮮店涉嫌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計量器具(電子臺秤)。接到線索后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所使用的“旺盛達WSD--213”電子秤有異常。執法人員將0.5千克的標準砝碼放置該店使用的電子秤上,按單價1顯示重量為0.525千克;按單價2顯示重量為0.55千克;按單價3顯示重量為0.575千克;按單價4顯示重量為0.6千克;按單價5顯示重量為0.625千克;按單價6顯示重量為0.65千克。經查,當事人所使用的作弊秤是2024年7月23日在滎陽市京城農貿市場購買的,沒有購進憑證,價格70元,現金支付。當事人稱不認識售秤人,也沒有他們的聯系方式,無法追查。該電子秤開機后,選擇按鍵M1、M2就進入作弊程序。另查明,自2024年7月23日至案發,該店使用作弊電子秤至案發違法所得共計5349.2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做出:1.沒收計量器具;2.沒收違法所得5349.2元;3.罰款人民幣1400.00元。
典型案例3:鄭東新區某廢品收購站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10月8日,鄭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位于該轄區博學路與復興北路交叉口東南角的某某廢品收購站使用的收購廢品電子秤有問題,要求依法查處。
接到舉報后,鄭東新區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舉報地點進行檢查。在該收購廢品院內稱重區查到“金品牌”臺秤1臺,銘牌不清晰,無法確定型號信息,現場還查獲作弊遙控器一個。執法人員將標準砝碼放置臺秤上,通過遙控器控制,電子臺秤顯示的稱重重量會隨遙控器控制按鈕的使用進行變動,執法人員對檢查情況現場錄像取證,對電子臺秤及遙控器等違法財物予以扣押。對當事人涉嫌使用作弊程序破壞電子計價秤準確度,使秤顯重量小于實際重量的違法行為,于10月17日正式立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2.沒收其不合格的計量器具;3、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
典型案例4:管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海鮮水產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8月30日,管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轄區某海鮮水產店的經營場所實施檢查。對當事人銷售魚蝦水產品使用的1臺ACS-30型電子計價秤檢查時發現,1千克的標準砝碼放置于該電子計價秤,可通過秤上“M1、M2、M3、電壓、動態、找錢”不同按鍵顯示不同重量數值,且數值均大于1千克。當事人通過使用該電子計價秤實現稱重結果明顯比實際水產品量重的目的,存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同時通過鄭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進行檢定,檢定結果為“不合格項目:計量的安全性不合格,此秤具有欺騙性使用的特性”。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ACS-30型電子臺秤1臺;2.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5:鄭州市二七區某水產店銷售的零售商品的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案
2024年8月2日,二七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位于該轄區某農貿市場的水產店使用作弊電子秤銷售活魚。執法人員立即到店對其在用電子秤進行檢查,現場用1千克的標準砝碼對當事人正在使用的銘牌信息為“TCS-60電子計價秤”的電子秤進行查驗,該秤顯示重量讀數為1.2千克。
經查,當事人承認使用該電子秤銷售活魚,對執法人員使用的砝碼的準確度未提出質疑,認可現場檢查結果。執法人員使用1千克的標準砝碼對該電子秤進行查驗,其最大允許誤差為±1.0e,即±0.02千克。但該電子秤實際讀數為1.2千克,誤差為0.2千克,已超出最大允許誤差,銷售活魚的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決定給予當事人: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6:鄭州市金水區某水產品鋪使用未經強制檢定且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4年9月10日,金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鄭州市金水區某水產品鋪使用電子計價秤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將2千克的標準砝碼放于當事人的電子計價秤上,按功能鍵“單價1”重量顯示為:2.08千克,按功能鍵“單價2”重量顯示為:2.18千克,按功能鍵“單價3”重量顯示為2.30千克。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使用破壞準確度且未經檢驗的電子計價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電子計價秤,罰款13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7:鄭州市中原區海某鮮肉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破壞準確度案
2024年8月30日,中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轄區海某鮮肉店檢查發現,其使用的電子計價秤未檢定,當即下發《電子秤強制檢定告知書》,要求對在用電子計價秤申請檢定。當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將店內電子秤(型號/規格:ACS-30;編號:05837)送至鄭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進行檢定,檢定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此秤具有欺騙性使用的特征。
經立案調查,鄭州市中原區海某鮮肉店使用破壞電子計價秤準確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1.沒收計量器具;2.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電子計價秤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民生領域計量監管力度,持續加大對“鬼秤”等缺斤短兩行為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計量作弊違法行為,同時引導廣大商家要嚴格遵守計量法律法規,誠信經營,自覺杜絕電子計價秤計量作弊違法行為。
鄭州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中如遇到“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可通過撥打12315熱線或者12315平臺進行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 李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