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采螢石、自建煉油廠、不顧橙色預警排放廢氣……6月5日,又迎來“世界環境日”,近年來,河南法院努力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著力服務保障生態環境保護,依法審理了一大批環境資源案件,為推進美麗河南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為進一步弘揚生態環境保護法治理念,樹立“以案釋法、以案明責”實踐導向,6月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精選了幾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進行發布。
案例一:非法開采螢石戰略性礦產資源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范某、梁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無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采取以挖機“鏟坡皮”的方式在某地山坡上采挖螢石,共計采挖螢石5336.81噸。采挖的螢石部分進行銷售,獲利20萬元;未銷售部分螢石經鑒定,共計3143.84噸,市場價值366660元。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范某、梁某伙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二人均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對范某、梁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沒收扣押在案的螢石及違法所得等。
典型意義:有效遏制礦產資源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此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非法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典型案例。案中涉及的螢石,于2016年11月被納入國家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在國防軍工、航空航天、新能源等重要領域具有重要價值,是國家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范某、梁某非法采挖螢石,不僅導致戰略性礦產資源流失、影響相關產業鏈安全,由于技術水平不足,其野蠻開采方式還容易造成山體破壞、地下水污染及伴生礦產資源浪費。法院嚴格適用刑法關于非法采礦罪的規定,對二人依法判處刑罰,并通過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等,切斷其經濟利益鏈條,有效遏制礦產資源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二:鋁業公司不顧橙色預警排放廢氣
長葛市某鋁業公司屬鋁冶煉行業,系重點排污企業。2022年11月許昌市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長葛市某鋁業公司明知前述應急預警通知要求,卻連續兩次未按規定執行“停產”應急響應措施,持續生產排放廢氣,加劇大氣環境污染。后該公司不顧橙色預警管控未停產、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被中央環保督察組現場督察時發現。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長葛市某鋁業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一倍懲罰性賠償金及專家評估費。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長葛市某鋁業公司在許昌市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持續生產排放廢氣,造成大氣環境受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和專家評估費用。且該公司作為從事鋁冶煉行業多年的重點排污企業,在明知許昌市主管部門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要求的情況下,故意違反規定連續兩次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違法生產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環境污染加劇等嚴重后果,還應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結合該公司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程度、違法行為次數、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依法支持許昌市人民檢察院訴請的一倍懲罰性賠償金。判決長葛市某鋁業公司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一倍懲罰性賠償金及專家評估費。
典型意義:實現環境污染“補償+懲罰”雙重法律后果
此案是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推動綠色發展的典型案例,因案情特殊,省法院指定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明知處于重污染天氣,連續兩次故意非法排污,致使大氣污染加劇,造成嚴重后果,法院通過科學采納專家意見等方式,準確量化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并在此基礎上,結合該公司的主觀故意、行為表現和造成的嚴重后果,突破傳統補償性賠償模式,審慎、準確適用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實現環境污染“補償+懲罰”雙重法律后果,形成讓企業“不敢污”的司法震懾,倒逼企業規范經營、綠色發展。
案例三:臥室下是增壓水泵,噪聲污染判拆除
李某某與新鄉市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小區一樓房屋,并于2021年6月起入住。新鄉市某置業公司在建設房屋時將二次增壓水泵安裝于李某某北臥室的正下方地下一層,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或降噪措施,水泵運行過程中持續產生明顯噪聲。2022年2月14日,李某某向12369環保熱線舉報,當地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現場調查后,核實案涉水泵正在運行且在案涉房屋臥室內能聽到明顯噪聲。3月17日,房產服務中心向李某某所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下發整改通知,要求其進行整改。物業管理公司未進行整改,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李某某將新鄉市某置業公司、新鄉市某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公司將二次供壓設備拆除等。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建設單位新鄉市某置業公司將案涉二次增壓水泵安裝在李某某所購房屋正下方地下一層,且未采取任何減振降噪的防控措施,致使產生噪聲污染,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新鄉某置業公司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該水泵輸水管道隔振和隔聲設計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或將案涉水泵遷移至合理位置,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該公司負擔。判決后,李某某、新鄉某置業公司提出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妥善解決了困擾居民的噪聲問題
此案系因小區水泵運行產生低頻噪聲而引發的噪聲污染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小區水泵運行產生的噪聲屬于低頻噪聲,在工作時會持續發出聲響,對人體產生滋擾,長此以往危害人體健康。本案依法適用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準確把握該法規定的“超標+擾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擾民”兩種噪聲污染侵權類型,結合建設單位未采取任何防控措施、行政機關出具整改通知、實地查看情況等事實,認定構成噪聲污染侵權。同時,充分考慮救濟的限度及替代性救濟措施,鑒于案涉水泵在保障居民穩定用水方面的重要功能,并未簡單判令拆除,而是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減振降噪措施或將案涉水泵遷移,以尋求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平衡,妥善解決了困擾李某某兩年之久的噪聲問題。
案例四:自建煉油廠造成嚴重污染
2022年11月,耿某等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環保資質及處置危險廢物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先后在汝南縣王崗鎮路莊、汝南縣三門閘韓坡自建煉油廠。在賈某,趙某、朱某、蔣某、穆某幫助下,從平輿縣輿某皮革廠、錦某皮革廠、項城市順某皮革廠、永成某某皮革廠等處購買含鉻牛羊皮廢料1293.535噸,進行非法煉油活動。煉油產出的廢油渣及煉油廢水、廢油脂直接排放到廠區附近的滲坑內。經檢測,廢水中鉻、六價鉻含量遠遠超出國家標準,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造成財產損失共計344.5775萬元。
訴訟中,汝南縣人民法院會同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前往煉油廠查看環境受污染情況,組織耿某等9人共同委托河南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案涉兩個煉油廠污染物進行清理,處置危險廢物,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現該公司已處置危險廢物總量1047.89噸,下余危險廢物15噸因案情需要暫未處置,廢水413噸已全部處置,案涉兩個煉油廠及周邊土壤經檢測合格后進行了回填,受損生態環境得到修復。
法院審理認為,耿某等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處置危險廢物1293.535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595,314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其行為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汝南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耿某、賈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并禁止朱某、趙某、蔣某、穆某、蔣某、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固體廢物經營有關的活動。
典型意義:讓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真正“長出牙齒”
此案系人民法院將恢復性司法理念融入環境污染案件審理全過程的典型案例,在深挖、查實并依法懲處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方面具有典型意義。案中耿某等9人形成了跨河南、山東、安徽多省區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產業鏈,涉案皮革廢料數量大,持續時間長,涉及地區廣,嚴重污染當地環境。人民法院堅持懲罰與預防并重,一方面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查清犯罪網絡,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讓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真正“長出牙齒”;另一方面對于判處緩刑的被告人發出從業禁止令,有效預防再次出現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違法犯罪行為。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