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賬戶空空如也,窮盡執行措施卻無財產可查,就能躲過債務履行嗎?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河南新鄭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經調解,最終讓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主動擔責,為公司拖欠3年的勞務工資買單,讓“有限責任”不再成為逃債擋箭牌。
徐某在河南某家居飾品有限公司從事后廚工作,遭公司拖欠工資49400余元。2022年7月,徐某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協議到期該公司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徐某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法官窮盡執行措施僅執行到153元,因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于2024年3月終結執行。
今年8月,徐某通過工商調檔查詢發現,某家居飾品有限公司創始股東為溫某、顧某和華某,公司章程顯示三人合資200萬元,溫某持股60%、顧某與華某各持股20%,但三人至今均未履行出資義務。徐某遂將溫某、顧某、華某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三人替公司支付拖欠的勞務工資及利息。
庭審中,溫某、顧某、華某辯稱,其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基于股東有限責任及獨立地位,不應替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且三人出資期限未到期,無需提前履行出資義務。
承辦法官高偉與調解員王淑菊對溫某三人詳細解釋《公司法》中關于股東出資義務以及在特定情形下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明確告知三人,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結合新《公司法》中“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打消溫某三人想拖延履行責任的僥幸心理,還向三人出示了類似案件的生效判決案例,說明其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經過不懈努力,溫某等三人同意替公司支付拖欠徐某的49000余元勞務工資,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說法:出資期限并非逃債的合法盾牌
出資期限并非逃債的合法盾牌。傳統認知中,股東出資期限未到可暫不履行出資義務,但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則打破這一傳統邏輯,強調只要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即便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也必須提前履行出資義務。
有限責任并非無限免責護身符。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雖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擔責,但當出現未履行出資、抽逃出資或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導致公司喪失償債能力等法定情形時,股東仍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如溫某三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公司喪失償債能力,溫某三人便不能置身事外,須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春苗 高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