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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遛狗起沖突,親兄弟對簿公堂傷親情

          2026-02-2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同住一個小區的親兄弟,竟因遛狗一事引發肢體沖突,最終對簿公堂。今天,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該起案件最新進展:兄弟倆各擔一半責任。法官介紹,本可通過溝通化解的一件小事,因雙方的不冷靜,最終讓親情留下裂痕,雙方也付出了實實在在的代價。

          案情顯示,原告張先生與被告張某系親兄弟,兩家同住一個小區。一天,張先生在小區公共區域遛狗,行至弟弟張某與弟媳王某家門口時,張某夫妻認為其寵物狗在自家門口撒尿,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弟媳王某率先端水潑向張先生及其寵物,導致矛盾迅速激化,雙方繼而發生肢體沖突。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沖突中雙方均有動手行為。混亂中張先生受傷倒地,經送醫診斷為雙眼瞼裂傷、牙冠折斷及面部挫傷,后經司法鑒定構成輕微傷。傷后張先生累計就醫十余次,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先生將弟弟、弟媳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因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生活瑣事引發的侵權糾紛。一方面,被告張某、王某在矛盾發生后,未能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化解糾紛,而是實施了潑水、毆打等過激行為,直接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其主觀過錯明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原告張先生在事發起因及沖突過程中,未按照管理規定簽繩遛狗,也未能有效控制情緒、保持理性克制,對損害的引發和擴大亦負有一定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73條關于“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法院綜合雙方在矛盾激化過程中的過錯程度,最終判定被告方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原告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9173.25元及交通費260元,共計9433.25元。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王某賠償原告4716.63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飼養寵物是個人自由,但在公共空間活動時,遵守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既是公民文明素養的體現,也是避免鄰里糾紛的基礎。血脈親情是世間最珍貴的紐帶,莫因一時沖動讓親人變“仇人”。本案中,兄弟二人因生活小事,從口角到潑水,最終演變為拳腳相向,雙方都為沖動付出了代價——一方身體受傷,另一方金錢賠償,原本和睦的親情也出現了難以愈合的裂痕。法律可以判決金錢的賠償,卻難以完全彌合情感的創傷。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遇到矛盾糾紛時,多一分冷靜、少一分沖動,多一分寬容、少一分計較。溝通、協商或尋求社區、民調員幫助等平和方式,才是解決問題、守護親情的最佳途徑。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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