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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律師取證“撐腰”!河南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2019-04-2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老賴是否違反限制令?是否隱藏轉移財產以及涉嫌拒執犯罪等相關證據、信息或財產狀況?今天,河南高院發布新規,在全省民事訴訟和執行工作中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今后,當事人和律師去相關單位調查時不用再擔心“吃閉門羹”,收集證據主張合法權益也將更加容易。

          全省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所提的主張要自行收集證據,并且在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這為律師參與調查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

          近年來,全省法院在解決執行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法院依職權查找和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能力已基本接近極限。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充分收集相關證據,這也為律師調查令的實行提出了現實需求。

          一段時期以來,我省鄭州、洛陽、新鄉、開封、安陽等地法院出臺相關規定,探索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積累了一些經驗,但還存在各地作法不一致、效果不夠理想的問題。一些依法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愿意向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證據,既影響了當事人自身權利的保護,又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也需要省級層面出臺聯合規定,對協助義務人和協助事項予以明確。

          因此,省高院會同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制定并下發《規定》,在全省民事訴訟和執行中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律師可持調查令調查老賴微信、QQ、支付寶等信息

          《規定》第三條明確指出,調查令可用于調查人民法院認為適合以調查令調查的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的證據,以及有關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是否違反限制消費令、是否違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隱藏轉移財產以及涉嫌拒執犯罪等相關證據、信息或財產狀況等。

          從執行工作的角度,文件中列舉了適用調查令的11種情況;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

          這其中包括,被執行人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戶籍登記、身份證登記、護照及其他出入境證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記、配偶或其同住親屬、社會保障情況、征信記錄、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固定電話號碼、微信、QQ、微博、支付寶、網絡虛擬賬號信息等。

          民事訴訟中調查令的調查范圍,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需要,參照適用。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與案件不具有關聯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等四種情形,不得適用律師調查令

          新聞多一點

          問題1:申請途徑?程序及所提交材料?

          調查令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師通過網絡在線申請,也可以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申請書、律師事務所公函、授權委托書、委托權限以及承諾書等材料。

          《規定》強調:申請調查的證據或財產線索應當明確、具體,調查方法應當具有可操作性。申請調查的內容僅載明調查“案件相關資料、有關材料”或存在其他內容不明確情形的,法院不予準許。

          問題2:法院審批程序?

          法院應當自收到調查令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準許,決定準許的,應當立即簽發調查令,并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以及調查完畢后提交調查材料的時間和內容。如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查并簽發調查令。調查令列舉了包括“案件的案號、當事人名稱”、“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有法定協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以及“妨礙調查的法律后果”等十項具體內容。

          問題3:律師調查中有哪些禁止行為及懲戒措施?

          律師在調查期間,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在6個月至兩年內不再向其簽發調查令,情節嚴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或懲戒的司法建議,并根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包括:未完整、及時反饋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不當使用、泄露持調查令獲得的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或者信息的;偽造、變造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調查令收集證據的;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了調查令,律師取證少吃“閉門羹”

          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有些單位或個人對律師自行調查取證配合不夠好。如果持有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可以有效減少阻力,保障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

          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增加了律師在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程序中可使用的“硬手段”,為律師調查取證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喬良 ?趙棟梁 ?文/圖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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