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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什么沒有我的?” 弟弟為父親養老送終繼承撫恤金,姐姐不高興了……

          2020-06-1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法官,你好,我按照上回的約定把錢全都帶來了,你們為了我們姐弟倆的案子費了不少心,真是太感謝……”6月16日,隨著被執行人林毛(化名)當場將5萬余元執行款交到申請執行人林華(化名)手中,一起因爭奪撫恤金引發的共有物分割糾紛得到圓滿執結,不僅挽救了一份親情,還維護了一個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

          案情:撫恤金引姐弟不睦,法院判三七開

          林華和林毛的父親林某生前是河南某工程公司的職工。兩人的母親汪某已于2003年過世。2018年4月,林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單位發放一次性撫恤金18萬余元和喪葬費6590余元,均由林毛領取。

          料理完父親的喪事后,林華向弟弟提出撫恤金分配的問題。她認為,自己和弟弟作為父親林某的兒女,父親單位發放的撫恤金不應該只留給弟弟林毛,而應該均分。

          對此,林毛認為:“父親生病之前就常年在我家居住,而且父親生病之后,一直都是由我們一家人進行照顧和護理,撫恤金應遵照對老人生前實施照護、承擔責任和義務的多少分配,而且父親的后事也都是我在操持,為了這些事也影響了上班,應當獲得補償,更不用說之前我們雙方也對遺產和撫恤金的分配有過口頭約定,因此不應當再分給姐姐撫恤金”。

          多次協商無果,林華將弟弟起訴到法院

          惠濟區法院審理認為,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方式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實在協商不成,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但同時應綜合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撫養或贍養義務、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客觀情況,以確保撫恤金的分配公平、合理。

          本案中18萬余元撫恤金應由林華和林毛共同所有。因林某生前與林毛共同居住生活,尤其患病后一直由林毛照顧。雖然林華在庭審中述稱經常探望林某,但探望并不代表實際照料、贍養了林某,且林華自認在2014年父親患病后,未再向父親支付贍養費。因此,綜合考慮,酌定由林毛享有撫恤金的70%,林華享有撫恤金的30%,判令林毛向林華返還撫恤金5萬余元。

          執行法官釋法明理“解”心結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林毛既不主動申報財產,也不履行。執行干警考慮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發,于是,執行法官決定從情理法角度入手,努力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勸說他們各讓一步、互敬互諒。

          此后,執行法官一方面對被執行人林毛反復宣講相關法律法規,告知其法律對撫恤金分割的規定,打消其錯誤認知,同時向其詳細闡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面臨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對申請執行人林華做工作,希望其能換位思考,不要因為5萬余元影響了手足之情。

          最終,雙方當事人被執行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導和耐心所感動,就撫恤金分割問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在6月16日前由林毛一次性支付5萬余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隨后,林毛如約履行了全部執行款,這才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提醒:撫恤金≠遺產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發放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應屬于近親屬的共同財產。

          撫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產生的一種財產權,但它與遺產有所區別。

          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且在司法實踐中,分割撫恤金應根據實際情況,以照顧、救濟主要或者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撫養的且目前生活困難的親屬為原則,由近親屬進行分割。

          同時,孝順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且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能因為家庭矛盾等理由拒絕或“選擇性”地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林華作為子女,雖然沒有跟父親居住在一起,也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林某,盡到贍養義務。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聶靜雅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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