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這錢是拿不回來了,沒想到法院通過兩年多的劃扣,終于幫我把錢全拿回來了,這執行力度太強了!”6月29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局內領取完最后一筆2.2萬余元執行款后,申請執行人曹某感激地對執行干警說道。至此,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通過強制劃扣老賴名下養老金得以順利執結。
2015年1月,汪某因急于用錢,向曹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18個月,期滿后連本帶息全部還清,并寫下借條為證。然而還款到期后,幾經催促仍未能還錢。曹某多次討要無果后,一紙訴狀將汪某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曹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曹某償還借款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然而判決生效后,汪某仍未能履行,曹某便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汪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并讓其主動履行。而汪某在陸續履行了部分執行后,開始以手中沒錢等為由拒絕繼續履行。
執行干警經調查發現,汪某名下除每月固定養老金收入外,無房產、車輛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執行法官根據汪某的財產情況,依法作出裁定書,凍結了汪某的養老金賬戶,之后每半年扣劃一次支付給申請人。
期間,執行法官也多次聯系汪某,督促其主動履行,汪某仍以經濟困難等為由百般推脫。最終,經過近3年的劃扣,這筆案款得以執行到位。這才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說法】在執行階段中,養老金能否凍結、扣劃?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規定,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但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在窮盡一切財產調查措施的情況下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曹某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此種情形下,法官選擇了給被執行人保留每月必需的生活支出及醫療費支出,而其余款項則用于償還案涉債務的做法,無疑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龍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