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借款200萬,到期還不還。執行法官依法查封其名下一個車位,他不僅不履行法律義務,反而撕毀法院封條,私自將該車位轉讓他人。今天上午,省高院就通報了該起“重點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典型案例。老賴夏某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獲刑6個月,緩刑一年。
據介紹,夏某向宋女士借款200萬余元,并對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因夏某到期未償還借款,公證處作出的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宋女士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夏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并多次通知、傳喚夏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盡快履行法律義務,夏某卻一直不予履行。
執行法官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夏某在鄭東新區某大廈有一個車位,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然而,夏某卻撕毀法院封條,私自將該車位轉讓給他人。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金水區法院以夏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到案后的夏某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在案件開庭審理前與申請執行人宋女士達成和解協議并實際履行完畢。
今年6月12日,金水區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夏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但鑒于夏某認罪態度較好,并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判決,夏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