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根據群眾舉報,經市環境污染防治督導組和公安部門核查,對兩名責任人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12月1日上午9時許,市環境污染防治督導組接群眾舉報,鄭州市軌道交通6號線市政配套工程賈峪停車場施工項目違反管控進行土石方作業,督導五處執法人員隨即趕到位于X021縣道與X034縣道交叉口東北角的該項目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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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項目施工單位為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屬滎陽市轄區,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在該項目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區域內,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1號調度令正在施工,場區內一臺鉤機、一臺鏟車進行鋪設道渣作業。
在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區域內,有一處露天摻拌砂漿,人工為工人運灰,并正在進行人工砌墻作業。此外,整個項目工地多點位黃土裸露,苫蓋不到位。
10時17分,執法人員調度屬地政府后,要求項目現場負責人通知鉤機和鏟車司機到現場配合工作,直到13時,鏟車司機才到達場區現場。經查,鉤機司機郭某某、鏟車司機邢某均為無證操作機械。
針對該項目存在的問題,執法人員現場開具交辦單,并將挖機、鏟車司機移交屬地派出所依法依規進行后續調查處理,現場違法行為立即整改到位,3日內將整改結果上報至督導組。
當天,滎陽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施工單位責任人張某、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賈峪派出所送滎陽市拘留所執行拘留。12月2日早9時許,二人已被執行拘留。
鄭報全媒體記者 裴其娟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