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領取勞務費后未發給農民工,怎么辦?今天(8日)記者從管城區法院獲悉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判施工單位先墊上,而后可追償。
案情:層層分包,包工頭不給工資成被告
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原告等人在包工頭孫某的帶領下在航海東路與眾城街交叉口某工地提供勞務。該工程系被告孫某自被告劉某處分包而來,項目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方為某建工公司。2021年4月15日,被告孫某及劉某向原告出具欠付勞務報酬憑證一張,劉某并在該憑證上加蓋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印章確認。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報酬,故原告起訴至管城區法院。
孫某辯稱,原告所述工資的事實屬實,但其僅是簽名確認原告等人提供了勞務,工資應由被告劉某支付。劉某辯稱,其僅應在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劉某及某裝飾工程公司并未與原告等人簽訂勞務合同,僅與被告孫某之間構成勞務合同。現其及某裝飾工程公司與孫某之間以工程量為準計算的工資已經支付完畢。
某裝飾工程公司辯稱,其僅應在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劉某及某裝飾工程公司并未與原告等人簽訂勞務合同,僅與被告孫某之間構成勞務合同。現其公司及劉某與孫某之間以工程量為準計算的工資已經支付完畢。某建工公司辯稱,其公司與某裝飾工程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后,已經按合同約定向某裝飾工程公司支付除5%的質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某建工公司不應再承擔付款責任。
管城區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某建工公司支付原告邵某等人勞務費共計48980元,被告某建工公司可向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及劉某追償;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及劉某清償上述債務后可向被告孫某追償。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理由:原告提供了勞務,應當獲得相應報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孫某與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簽訂《干掛石材班組勞務承包施工協議》后召集原告等人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原告提供了勞務,應當獲得相應報酬。鑒于原告等人并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且被告孫某、劉某及某裝飾工程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勞務報酬的結算單據,故爭議應按勞務合同糾紛處理。
被告孫某以個人名義簽訂協議后,收取了被告劉某代表某裝飾工程公司支付的款項并將部分勞務報酬發放給了原告等人,故被告孫某系個人派遣農民工。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的規定,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作為《某建設工程施工石材幕墻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即實際用工單位,應當清償所欠原告勞務報酬;某裝飾工程公司清償原告勞務報酬后可向實際派遣農民工的個人孫某追償。
又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規定,被告某建工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總承包方,應先行清償原告勞務報酬,清償后可向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追償。被告劉某在案涉結算單據上簽名,并自愿在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故其應與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文霞 章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