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來源:法制網微博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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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尾一員工在宿舍猝死,公司被判承擔40%責任,賠償46萬余元。
律師稱,非上班時間猝死難以認定工傷,但工友證言和事發前體檢報告成勝訴關鍵。
法院認為,死者猝死前一日加班超出法律規定的1小時,公司嚴重忽視對其身體健康的保護,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
分享到: 編輯:卜貝貝 統籌:安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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