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服、警帽、手銬等警械等警察的“行頭”也敢隨便賣?1月26日上午,龍亭區法院對被告人李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李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已繳納)。
自2014年起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其經營的開封市某消防保安器材經銷處內非法銷售警用裝備。
經統計,李某對外銷售警服春秋執勤服24套,警服冬季執勤服20套,警服長袖執勤服19件,警服短袖執勤服26件,警用執勤帽14頂。
2020年9月22日,公安機關在其店內查獲并扣押未銷售的警服春秋執勤服38套,警服短袖執勤服118件,警服長袖執勤服72件,警用執勤帽117頂,警用標志131個,手銬40個等。
案件審理中李某將非法獲利6990元予以上繳。
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制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
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導致人民群眾對警察真假難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龍亭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警用標志、警械等,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