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出租車特別是網約車極大地便利了人們的出行,但駕駛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撞,產生的停運損失該由誰來賠償?今天,記者從惠濟區法院獲悉,已執結一起這樣的糾紛,在該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出租車司機趙師傅拿到了2000余元的執行款。
案情:出租車被撞停運7天,告了肇事車主
趙師傅是一名出租車駕駛員。
2021年4月,趙師傅在駕車通過路口時被常某駕駛的車輛追尾,致使出租車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常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師傅無責任。
趙師傅駕駛的出租車因此被送往4S店維修7天。事故后續處理中,因出租車的停運損失費,雙方對賠償數額產生了分歧。
趙師傅提出,事故發生后,車輛在維修的7天無法營運,因此對方要賠償他的運營損失。而肇事車主常某不同意,趙師傅因此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常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趙師傅車輛營運損失2170元。
因判決生效后,常某并未履行,趙師傅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常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并對其詳細釋法明理,講清營運損失所涉法律條文,講明拒不履行將面臨的法律后果,希望常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在執行法官的多番勸說下,常某全額履行了2千余元執行款,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說法:停運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應由事故責任方賠償
承辦法官隨后提醒,因駕駛出租車出事故進而主張停運損失的案件時有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對于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的停運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10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業損失的,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停運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應由事故責任方賠償,且停運損失以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該損失不包括因停運而造成的其他損失,如因停運導致對第三人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等,且停運的時間,一般以車輛實際維修或者重置的時間來計算。當然,也不是所有出租車主張停運損失都會得到支持,出租車駕駛員從事相關服務時,需要符合“依法營運”的規范要求,否則出了事故也可能會得不到停運損失賠償。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