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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疫情期間,居家辦公猝死,算不算工傷?此案提供了一個很好范例

          2021-11-1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新冠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在出租屋辦公時猝死,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認為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病,不予認定工傷。這種情況到底該咋認定? 今天,記者獲悉,一審法院認定為“工傷”,二審維持原判。

          省人大代表侯靈敏點評說,該案對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

          案情:疫情期間,居家做公司報表猝死

          2019年8月7日,張某與駐馬店鵬宇公司簽訂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張某在鵬宇公司財務崗位工作。

          2020年春節(疫情防控期間),鵬宇公司售樓部全天開放,需要財務和營銷配合,財務負責收錢。張某按公司要求于1月30日中午從上蔡縣家中來到駐馬店市區,當日16時左右,張某到鵬宇城項目售樓部為客戶辦理補款業務后返回其在駐馬店市區出租屋。

          18時19分,張某在出租屋內用微信向鵬宇公司出納劉某發送了當日收款財務報表。雙方工作交流直到當日20時32分。

          當日20時48分其母劉某真與張某微信聯系3分41秒,20時52分劉某真即聯系不上張某。21時19分劉某真撥打“120”和“110”報警稱張某疑似遇到危險。

          民警到現場時“119”已將張某出租屋房門破開,張某在房內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后劉某真向駐馬店市驛城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人社局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認為張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劉某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一二審認定為“工傷”

          案子爭議的焦點在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認定上。

          人社局認為,張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病,不應認定工傷。劉某真認為,事發當日20時48分其與張某微信聊天時,張某稱其在出租屋做公司報表,應當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系鵬宇公司財務部職工,2020年春節期間(農歷正月初六),按公司安排到單位上班,因疫情原因在出租屋內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視同工傷的條件。驛城區人社局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劉某真訴請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驛城區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駐馬店市中院二審認為,工傷認定程序中的“工作時間”并非絕對意義上的正常上班時間。2020年的春節正是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關鍵時期,張某按照鵬宇公司“隨時待命、隨叫隨到”的工作安排,從上蔡縣家中趕到駐馬店市區工作。張某突發疾病猝死雖發生在2020年1月30日晚上,但該時間段處于鵬宇公司安排的值守待命期間,張某存在隨時提供勞務的可能性,并非其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時間,張某猝死前一個小時內仍在和同事商討工作事宜,故該時間系基于用人單位的利益產生和存在,并處于用人單位的指揮下,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

          而且張某當晚18時19分報送了當日收款財務報表,其后又通過微信與同事溝通相關工作事宜。因此,事發當晚張某租住的出租屋,系其在疫情防控期間從事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任務的辦公地點。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存在適用行政法規錯誤,不具有實體合法性,一審判決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大代表點評:正確理解和把握“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此案提供了一個很好范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針對此案,河南省人大代表侯靈敏認為,新冠疫情的防控現在已成常態化趨勢,職工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可能出現無法在固定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提供勞務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如果出現工亡事件,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此案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

          首先,疫情防控期間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從寬掌握。此時職工按照用人單位安排從事工作,工作時間具有不確定性,不應拘泥于傳統意義上的正常上下班時間,而應按照勞動者是否處于用人單位監督、指揮下并受到約束的時間予以認定。其次,居家辦公地點可視為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職工因疫情防控政策、工作需要和工作條件等特殊原因,其部分工作系在家中完成,居家辦公地點可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本案通過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保障了勞動者應享有的經濟補償,體現了對勞動者群體利益的維護和關懷。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于游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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