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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從霍尊前女友涉案觀察

          2021-12-30 來源:上海二中院 分享到:

          據多家媒體報道:霍尊前女友陳露因索要分手費,被上海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此前,歌手霍尊的前女友陳露在網絡發文對霍尊進行控訴并索要高額分手費而引發關注。

          一些網友提出了這樣的困惑:通過網絡發帖的形式施加壓力索要分手費是否合理合法?協商討要分手費與敲詐勒索如何界定區分?拋開兩人的是非不談,我們就敲詐勒索犯罪中,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要件進行分析。

          如何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是指,行為人借助信息網絡平臺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恐懼或者承受某種壓力而被迫交付財物。當下我們看到的諸多熱門事件中,很多是行為人已經在信息網絡平臺發布了被害人的負面消息,輿論開始發酵,讓被害人陷入恐懼或者某種壓力,行為人主動聯系被害人以刪除負面消息為由索取財物。

          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一點是區分敲詐勒索和依法維權的關鍵。依法維權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善于運用正當合理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那么,維權行為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的紅線在哪里?

          (1)行為人維護的權利具有正當性基礎。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所謂的情感補償費用,任何一方不存在法律上的給付義務,是否給付,完全是自愿行為,法律不干涉。

          (2)行為人維護的權利具有合理性范圍。行為人雖然具有正當債權的基礎,但是私力救濟中以發布被害人不雅照片等負面信息到網絡平臺上為由要求對方給付數倍于正當債權的錢款,便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3)行為人維護權利的手段具有必要相當性限制。作為一種私力救濟的手段,在正當性權利基礎上需要對手段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行為人為要回5萬元的欠款,以加害被害人親屬的生命作為威脅,并且要求數倍的利息,這便是手段不具有正當性,便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王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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