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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知寄的是毒品,收了好處費,對不起你犯法了 ?“6·26國際禁毒日”省高院發布6起典型案例

          2023-06-2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明知他人讓郵寄的物品系毒品,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幫他人郵寄,構成運輸毒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幼苗數量大,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制造含大麻粉、γ-羥基丁酸物質的新型毒品并添加到電子煙、沉香等物品中予以販賣,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25日,河南省高院發布6起典型案例,希望給不法分子以震懾、對公眾能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1:閆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年10月,被告人閆某某在鄰居李某某的老房子院內外,種植兩片罌粟毒品原植物。2022年3月9日,被息縣公安局小茴店鎮派出所民警發現,在閆某某親屬及村干部的見證下,該所民警將疑似毒品原植物苗鏟除。經現場清點,共計1665株。后經檢驗:閆某某種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為罌粟。

          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1665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閆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案例2:鄧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2年5月,被告人鄧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住處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兩次、容留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鄧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其如實供述本人還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罪行,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立案偵查。

          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鄧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又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鄧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構成自首,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案例3:巖某某運輸毒品案

          2020年7月被告人巖某龍和巖某甲(已判決)在明知巖某乙(另案處理)交給他們的快遞包裹中混裝有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劑)的情況下,到云南省勐海縣勐遮鎮黎明衛生院對面的韻達快遞處,用巖某龍身份證進行登記,將上述裝有毒品的快遞郵寄到河南省三門峽市靈寶市。尹某(已判決)駕車前往靈寶市取快遞,然后將快遞交給唐某某,巖某龍收到好處費1000元。唐某某將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劑以11.5萬元賣給他人。

          2020年8月,被告人巖某龍和巖某甲采取上述同樣方式將混裝有三板(每板約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劑的快遞包裹,郵寄到河南省靈寶市。巖某乙承諾事后給每人2000元好處費。尹某來到靈寶市弘農路派出所對面的韻達快遞店取貨時,被蹲守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尹某所取的快遞包裹中當場查獲毒品疑似物“麻古”88包,凈重1643.6克。經鑒定:查獲的“麻古”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14.89%。

          靈寶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巖某龍明知巖某乙讓其郵寄的快遞里有毒品,仍兩次受巖某乙的指使郵寄甲基苯丙胺片劑,毒品數量分別為6000粒、1643.62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予懲處。巖某龍在與巖某乙、巖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巖某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巖某龍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

          案例4:張某某、趙某販賣、制造毒品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網上銷售商品期間認識網絡昵稱為“幕后”的人,在“幕后”的傳授下學會了向電子煙、沉香內添加毒品的方法,而后張某某開始購買合成大麻素、加工器材及其他物品,在其兩處租房內通過特定方法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溶解成液態后向電子煙、沉香等物品內添加,或直接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摻入到“偉哥”內,或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與γ-羥基丁酸合成為液態物品,或向他人購買含有γ-羥基丁酸成分的液態物品,而后通過線上或線下聯系買主并使用快遞等方式進行販賣。張某某還購買氫氧化鈉、丁二醇、工業消泡劑等,準備通過特定方法制成含γ-羥基丁酸成分的液體進行販賣。2020年底前后,張某某與被告人趙某商定,由趙某根據張某某的要求及提供的地址,將上述毒品分裝打包后送到快遞公司以匿名的方式幫助張某某販賣毒品,張某某向趙某支付報酬。

          2021年9月29日,公安機關在張某某兩處租房內以及在張某某準備送往快遞站的快遞中查獲各種形態毒品一批。經鑒定及稱量,其中含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毒品2030.0278克,含γ-羥基丁酸成分的毒品6938.9克,同時含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與γ-羥基丁酸兩種成分的毒品111.813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購買合成大麻素后配制毒品,或購買原材料制作γ-羥基丁酸類毒品,發展下線形成在線接單、快遞發貨的交易鏈條,其明知大麻素已被整類列入管制品目錄后,仍繼續大量發售,且在銷售時將此類毒品加入電子煙、沉香等物品中,極具隱蔽性,對社會公眾極具迷惑性,趙某明知張某某制售毒品,仍幫助分裝、發貨,社會危害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趙某系從犯,依法可對張某某從輕處罰、對趙某減輕處罰。法院最終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后,趙某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5:宋某某販賣、制造毒品案

          2015年8月,王某某、龐某某(均已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與被告人宋某某到南京等地購買制造毒品的設備儀器和原料后,在開封縣曲興鎮小丁村一廢棄水廠制造毒品。制造出的甲卡西酮,由王某某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2000克,由王某某、龐某某、何某某以6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4千克。

          2015年9月,王某某和龐某某將制毒窩點搬至龐某某位于蘭考縣趙莊村的家中,并重新購買制毒設備和原料,制造出約21.3千克甲卡西酮,分別由王某某、龐某某以1O萬元的價格賣出10千克;由王某某、龐某某與宋某某以6萬元的價格賣出4千克;何某某賣出6.7千克。后公安機關在龐某某家當場查獲甲卡西酮605克。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制造并販賣甲卡西酮,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宋某某在制造、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行為主動,但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對同案犯王某某、龐某某較小,可酌定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宋某某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6:于某霞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于某霞與廣東省惠州市毒品上家卓某某(另案處理)聯系購買40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8月29日上午,于某霞與于晴某、于某飛、方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商量到惠州市購買毒品用于販賣。當天下午,于某霞、于某飛等四人攜帶195萬毒資,駕車從沈丘縣出發,于次日到達惠州市,將毒資交給卓某某(另案處理)。因卓某某未聯系到貨源,交易未成功,四人駕車返回。

          2017年9月9日,于某霞、于晴某再次從沈丘縣出發前往惠州市。9月10日于某霞、于晴某將毒資20萬元交給卓某某。9月11日于某霞、于晴某在惠州市南山公園附近,將卓某某交付的毒品裝入于某飛駕駛的豫PY0903解放牌貨車工具箱內。當日,于某飛、于晴某攜帶毒品駕駛該貨車返回沈丘縣途中,在大廣高速豫鄂交界處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從車上工具箱內查獲40袋甲基苯丙胺,凈重38906.6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霞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于某霞聯系購買毒品,籌集毒資,實施毒品交易并安排運輸毒品,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于某霞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于某霞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于某霞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于某霞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被告人于某霞的死刑。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敏娜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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