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員工5.2萬元工資不給,所在的單位文創公司被強制執行。今天,記者獲悉,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已執結該起案件,原來,公司被執行后,其法定代表人也被“限高”,不得不主動“登門”,到法院求調解并支付4萬元欠款。
案情:5.2萬元工資不給,申請對文創公司強制執行
安某某在鄭州一家文創公司上班,因公司未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安某某向鄭州航空港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文創公司應支付安某某工資等5.2萬元。
裁決生效后,文創公司仍沒行動,安某某向鄭州航空港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向文創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敦促其及時還款。文創公司未按規定向法院報告財產,執行干警遂通過網絡司法查控系統、鄭州不動產登記中心、航空港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實地查看后,均未發現文創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
后依據申請人申請,法院查封了文創公司經營場所門前古樹兩棵,在評估的時候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案件進入異議程序,致使這一財產暫無法執行。
執行:還沒等執行干警“登門拜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動上門求調解并還款4萬元
但執行干警并沒有放棄,一直緊盯該文創公司財產狀況,并向其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加大處置力度。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還沒等執行干警登門“拜訪”,文創公司卻主動來法院要求還錢。
原來,今年春節過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急事需要外出,因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在購買高鐵票和飛機票時都被拒絕,無法出“遠門”;公司賬戶被凍結后對公司正常經營也產生了巨大影響,因此想趕緊湊錢還清欠款。
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文創公司一次性向安某某支付款項4萬元,安某某放棄其他執行請求,至此,該案以執行完畢方式,圓滿落下帷幕。
普法:公司被執行了,可能會影響到你個人
“公司欠債”是指公司需承擔法律義務或責任,一般以金錢債務最為常見。公司有獨立的人格,其義務和責任一般獨立于其法定代表人的義務和責任。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的行為。
據介紹,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用好、用足強制執行措施,使被執行人受到法律的嚴懲,樹立司法權威,促使更多被執行人懾于執行威力,主動履行義務,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法人限高后,對個人的影響,看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周晗 王惠姍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