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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開車不慎致行人死亡 戶籍在外地,“同命不同價”咋賠?

          2022-03-2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民事調解書送達后,各方當事人都滿意,雖然辛苦寫好的民事判決書最終沒有'用',但是我還是感覺很‘值’”。今天,說起自己成功化解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鞏義市法院城區法庭法官魏光輝說:“凡事只要多做那么一點點,往往就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開車不慎致行人死亡,雙方都不愿調解

          2021年12月一天傍晚,黃某堅在道路上行走時,被馮某基駕駛的車輛撞倒,造成黃某堅當場死亡。

          經鞏義市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的發生因馮某基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未確保安全車速,黃某堅未確認安全橫穿道路導致;馮某基承擔主要責任,黃某堅承擔次要責任。

          今年2月,黃某堅的配偶、兩個兒子通過律師向鞏義市法院起訴,要求馮某基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3萬余元。

          剛開始原告方態度堅決,不存在調解的可能,于是立案后不到兩周,辦案法官魏光輝就開庭進行審理。

          通過審理,各方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沒有異議,但對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產生較大爭議。

          戶籍地在外地,賠償數額爭議大

          因黃某堅戶籍地在福建省,三原告要求按福建省的賠償標準進行賠付,而保險公司主張按事故發生地即河南省的賠償標準進行賠付。根據最高法院有關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由于黃某堅事故前在鞏義市與他人合伙開辦有公司,長期在鞏義市從事經營活動,也經常在鞏義市居住。黃某堅的戶籍地雖在福建省,但其經常居住地卻在河南省。由于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不同,計算下來,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就相差了14萬余元,再加上喪葬費,賠償數額相差更大。

          20天努力,調解案結

          案結容易,事了卻不易。承辦法官魏光輝在下判決前猶豫了,他知道這樣做會讓當事人繼續奔波在“打官司”的路上。

          如果按照河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進行賠付,原告方勢必會上訴,按照福建的標準來,保險公司又會不服上訴。

          雙方都認為自己有理有據,除了判決,還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為了盡快化解該矛盾糾紛,魏光輝法官專門請調解經驗老到的調解員李世軍“出馬”。先是跟保險公司溝通。最后,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愿意調解。

          同時,向原告律師及原告充分協商,地方也表示同意調解。

          接下來四對賠償項目、具體賠償金額的協商。經過20天的努力,通過線上訴訟終于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在一個月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6萬元,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后,馮某基自愿承擔。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魏光輝 施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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