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味精遭遇“芯蓮花”侵權,索賠200萬元;燒烤店老板網上發帖詆毀同行,判賠3萬元;假冒河南“花花牛”,天津某飲品公司被判賠30萬元……今天日,鄭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2021年度鄭州市中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公布的有這幾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蓮花味精”遭“芯蓮花”侵權,索賠200萬元
某健康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蓮花”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公司生產的“蓮花”味精,經過長期、廣泛的市場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河南某產業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味精商品使用“芯蓮花”標識,并采用與某健康公司近似的包裝。
鄭州市惠濟區某商行將核準注冊的“鑫蓮芯”商標,使用在由河南某產業公司生產的味精產品上,并予以銷售。
某健康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河南某產業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河南某產業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某商行對河南某產業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判決河南某產業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權,河南某產業公司賠償某健康公司80萬元,某商行在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某產業公司和某商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主觀上存在攀附某健康公司企業商譽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侵害了某健康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經營原則和市場經營者應共同遵循的商業道德,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較好的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對于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遏制“搭便車”“傍名牌”現象起到了示范引導作用。
案例二:燒烤店老板網上發帖詆毀同行,賠3萬元
王某系鄭州市上街區某燒烤店的經營者。
李某某從事烤面筋行業,與王某具有競爭關系。李某某利用網絡平臺公開發布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對王某經營的燒烤店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王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并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系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李某某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李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典型意義:商業詆毀是指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詆毀,屬于我國《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行為。本案通過對商業詆毀行為的分析和認定,打擊和懲治了利用互聯網平臺詆毀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對于規范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假冒“花花牛”,天津某飲品公司被判賠30萬元
“花花牛”既是河南某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亦是使用在酸奶等主要經營產品上的商標。通過其長期持續的市場經營及廣告宣傳,“花花牛”品牌獲得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
某(天津)飲品有限公司也以“花花牛”作為其企業字號,并委托他人生產銷售乳制品飲料,且在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某乳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飲品公司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賠償其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定,某飲品公司行為侵害了某乳業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某飲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企業字號是企業名稱中核心要素的簡稱,是企業產品質量、商譽和知名度的載體,應受法律保護。本案較好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對于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遏制“搭便車”“傍名牌”現象起到示范引導作用。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