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隱瞞事實,或偽造證據,或與他人合謀唱“雙簧”,或濫用管轄權異議……這些妨礙訴訟的行為,有啥嚴重后果?會受到什么處罰?今天,管城區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件:涉案當事人因濫用管轄權異議被罰款1萬。
管城法院在審理原告三門峽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平、黃某娟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過程中,被告黃某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被告黃某娟只能是第三人,應當以黃某平的經常居住地管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今年4月11日,管城區法院傳喚黃某平到庭進行法庭調查,專門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進行釋明并向被告黃某平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及誠實信用原則。對被告黃某平進行釋明后,其依舊堅持提起管轄權異議。
4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被告黃某平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黃某平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中,被罰款人黃某平濫用管轄權異議,進而造成訴訟程序的嚴重拖延、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如下:對黃某平罰款10000元。
承辦法官介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的職責和義務。管轄權異議權利是為了彌補立案登記階段對管轄權審查不足,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利,當事人應當依法誠信、正當行使此項權利,不得借此實施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
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實施遲延或者拖延訴訟的行為,當事人應協助法院有效地進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濫用管轄權異議,浪費司法資源,妨害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法院有權對其進行處罰。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