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原本是相關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的權利,可是有的案外人卻為一己私利濫用執行異議,惡意阻礙法院執行,給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近日,新密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一件合伙糾紛案的過程中遇到案外人李某、張某的惡意阻礙。
在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合伙糾紛案中,經新密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王某退還原告劉某合伙投資款77萬元。雙方約定,被告王某于2021年2月前先償還原告劉某20萬元,余下款項以分期的形式進行償還,被告每月月底償還原告3萬元,直至投資款清償完畢。被告未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向新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李某向新密法院提供新密市某電器專賣店銷售保修專用票,提起執行異議。
在執行異議審查期間,電器專賣店經營者張某多番阻攔和辱罵前去調查詢問的執行法官,態度惡劣、言辭激進。經過執行法官的“硬核”訓斥后,得知該票據系案外人李某自己書寫。新密法院經依法審查認為,李某、張某采取虛假陳述等手段提出的執行異議請求,屬于濫用執行異議權利。張某在法官執法過程中辱罵法官,阻礙法官依法履行職務,責令其寫出檢查承認錯誤,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近年來,隨著群眾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假討債”、“假離婚”等一些虛假訴訟案件層出不窮,花樣繁多,隱匿性強,不但給法官識別帶來了困難和挑戰,更擾亂了司法秩序,褻瀆了司法權威,損壞了司法公信力。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每一位公民都應在訴訟中恪守誠信原則,這樣才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利在法治社會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馬營慧 魏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