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有的駕駛員就喜歡抱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不僅酒后駕車竟然逆向停車,在車里睡著了......今天,新密法院對外發布該起案件。
某日凌晨2點,被告人楚某酒后駕駛一輛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到新密市某村鎮路段時未熄火將車頭北尾南逆向停在道路西側,路人發現后報警被民警查獲。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后民警組織對其進行抽血、封裝、送檢。經鑒定,被告人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8.8mg/100ml。
新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楚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楚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楚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在此辦案法官提醒廣大司機,莫將生命當兒戲,一定要牢固樹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意識,堅決向危險駕駛行為說不。在辦理的大多數醉駕類危險駕駛案件中,絕大部分被告人僥幸心理作祟,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過于自信,“即使酒后開車也不會影響駕駛操控”或是“自己對交警設卡攔查路線和時段熟悉,可以避開攔查”;也有被告人對醉駕的認識存在誤區,以為醉駕行為無非就是罰款或行政拘留,對其觸犯刑罰的后果嚴重性認識不足,也有被告人以為只有駕駛汽車才能構成醉駕,為逃避查處,酒后駕駛摩托車出行等,以上種種方式最終都沒能逃過法律的嚴懲。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楊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