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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車方便出行,可別圖便宜掉進別人挖的“坑”

          2023-03-1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來鄭州出差的張鵬為了方便出行,租了幾個月車,租車時錢就付清了,車也按時還了,可沒想到一年后他卻成了被告。又是一年“3·15”,今天,鄭州高新區檢察院公布的這起租車糾紛案給平時有租車需求的人提了個醒。

          2020年9月3日,張鵬出差來到鄭州,為了方便工作開展,通過鄭州車友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租借車輛。接待張鵬的業務員劉某告訴他,公司有兩種租借方式,與公司簽合同或者業務員代辦。按照劉某的說法,兩種租借方式沒有區別,只是業務員可以申請員工優惠活動,像張鵬這種長期租借的就可以便宜不少錢。隨后,張鵬在未與車友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一次性向劉某支付了三個月租金及押金,三個月到期后,張鵬將車輛歸還給劉某。

          2022年3月,張鵬出差購買車票時,發現自己被限制消費,這時張鵬才了解到自己竟然被車友公司告上法庭。車友公司以張鵬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與張鵬的《車輛租賃合同》,要求張鵬歸還租借車輛并支付逾期租金及滯納金2萬余元,履約保證金9000元歸車友公司所有,不予退還。

          因未收到應訴通知書,張鵬沒有到庭參加訴訟,2021年10月11日,一審法院作出了缺席判決,要求張鵬歸還車輛并繳納逾期租金及滯納金。2022年4月12日,張鵬以一審判決中主要證據系偽造為由,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申請被駁回后,2022年9月2日,張鵬來到鄭州高新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為了理清事實真相,該院檢察官認真審查案件卷宗,詢問相關證人,發現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鵬是否與車友公司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及《車輛交接單》。基于此,檢察官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調取車友公司保存的《車輛租賃合同》及《車輛交接單》原件。在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見證下,對《車輛租賃合同》及《車輛交接單》中“張鵬”的簽名及指印進行鑒定。結果顯示,合同及交接單中涉及的關于張鵬的簽名及指印,均非出自其本人,據此認定《車輛租賃合同》及《車輛交接單》是偽造的。

          依據查明的事實證據,檢察官認定張鵬與車友公司存在事實上的租賃關系,承租車輛已返還,租金亦依約支付。2022年12月19日,鄭州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23年1月16日,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再審建議,依法予以改判,駁回車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隨著疫情放開,旅游市場已逐漸回暖,租車出行也成了消費者外出旅行的首選。辦理租車合同手續簡便,機場火車站就可交接,確實方便了消費者的出行需要,但檢察官還是要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外出需要租賃車輛時,要選擇正規的汽車租賃公司,租車前充分了解費用及合同細節,對于逾期還車及出現事故產生的費用,要在合同中明確。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消費者一定要核實對方的身份,明確合同主體,避免出現本案中由業務員代替公司交易的情形。在簽訂合同時,要與正規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出現爭議時有據可依,簽訂合同時也要仔細查看合同條款,確認無誤后再簽字。最后,查驗車輛也要仔細,這樣才能避免在還車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文中姓名及公司名稱均系化名)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李濯清 劉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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