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出去了,債務全部還清,一家人也踏實了!”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中原區法院運用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被查控財產制度,以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房屋的形式,促使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順利執結。
2019年4月,張某某一家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崔女士借款21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張某某一家還提供了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借款到期后,張某某一家未按照約定償還,崔女士多次索要無果,將張某某及其家人訴至法院。2022年10月,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某及配偶賈某某、女兒張某償還原告崔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37901元,如被告未如約還款,原告有權就抵押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后,張某某一家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崔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詢,被執行人張某某、賈某某、張某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郭建軍依程序對該房產查封并準備啟動司法拍賣程序。此時,張某某向法官反映自己并非故意拖欠不還錢,確實是資金周轉不開,沒有能力償還借款。同時,張某某表示,如果走司法拍賣程序,擔心房產交易價格較低,希望在法院監督下,能自己出售房子,主動履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在堅持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債權人、第三人、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可以允許被執行人采取自行變賣的方式處置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財產,并將所得款項用于履行判決,抵償債務。”郭建軍在進行合法性審查、關聯性比對后,就相關法律問題向崔女士進行了釋明。崔女士同意在法院的監督下,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房產后進行還款。
一周后,申請執行人崔女士、被執行人張某某、購房人三方共同來到法院,購房人將部分房款提前支付給崔女士作為擔保,崔女士向法院申請解除房屋查封措施。當天下午,三方在執行法官的監督下,辦理了房產解除查封、解除抵押手續,并立即為購房人辦理了過戶手續,購房人代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崔女士償還了剩余借款本息,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本案的成功執結,既充分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公信力,還最大限度實現了財產的價值,節約了司法資源,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