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錢房子還沒過戶,賣房人突然去世,而且沒有任何繼承人,怎么辦?近日信陽的王某就遇到這樣的事,最終通過法院解決此事。今天,一起來看法院是如何操作的。
今年3月15日,經中介公司介紹,王某購買周某名下房屋一套,并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3月24日,王某按照約定代周某向銀行償還該房購置貸款24萬元。誰料3月28日,周某突然意外離世,且其死后無任何繼承人。因房產還未辦理過戶,王某遂向信陽市浉河區法院申請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為周某的遺產管理人。
信陽市浉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146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本案中,根據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及銀行《個人貸款提前歸還查詢結果》,足以證明王某與周某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周某去世后,王某屬于利害關系人,具備向法院申請指定周某遺產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本案中,周某去世時已無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去世,無法定繼承人,案涉房屋系周某生前所有,且其一直在該房屋居住,故王某申請由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為周某的遺產管理人。
判決后,王某在民政局的配合下順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李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