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張某晚上連喝兩場酒,凌晨4點多被送回家,后家人發現其沒有脈搏,緊急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其家屬將第二場飲酒的餐飲店和一名同飲者李某告到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索賠40萬元。5月4日,記者獲悉,此案二審有了結果,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案外人王某和張某喝完第一場酒后,又到某餐飲店喝第二場酒。其間,王某又將李某喊來一起喝,李某待了一會有事先走了。后張某去上廁所遲遲未歸,王某到廁所尋找,發現張某已躺在廁所里。餐飲店老板和服務員一起幫忙將張某抬到王某車上放置后排,凌晨4點多將其送回家。后張某丈夫發現其沒有脈搏,撥打120緊急搶救,醫治無效,張某死亡。
另查明,案外人王某已與張某家屬達成協議,王某賠償張某家屬20萬元,張某家屬不再就張某死亡一事向王某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爭議焦點是兩被告對于張某的死亡有無過錯。
從司法鑒定報告看,張某死亡時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466.7mg/100ml,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過量飲酒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其過量飲酒自身存在過錯,對于死亡后果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從某餐飲店履行救助義務看,餐飲店老板和工作人員在張某廁所摔倒后,一起幫助同行人員王某將張某抬至王某車上,其已經履行了相應救助義務。在張某有陪同人員的情況下,餐飲店的救助義務不能隨意擴大,原告主張餐飲店存在過錯沒有法律依據。
另一被告李某,是被王某叫去的,在餐飲店時間不足半個小時,在張某和王某離開前其已離開,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李某有勸酒、灌酒的行為,故李某對張某的死亡沒有過錯,原告要求其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