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的王某怎么也沒有想到,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認定對方全責的情況下,卻因為自己的一個行為,需要自擔損失5萬余元。到底為啥會這樣?今天來看河南省魯山縣法院審理的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1年4月26日16時許,李某駕駛轎車經過一村口時,與騎行二輪電動車的王某發生碰撞。事故致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因右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腦挫傷、創傷性腦疝等先后6次住院治療94天,花費醫療費28.83萬元。
其間,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墊付醫藥費1.8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專業機構鑒定認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行開顱術、遺留左下肢癱瘓,其左下肢癱瘓達八級傷殘,開顱術后達十級傷殘。
后王某要求李某及其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56萬元,李某及保險公司均稱事發時王某未戴頭盔也是導致其頭部嚴重受傷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自擔部分損失,雙方多次協商賠償無果,王某遂將李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事故中受傷,其合法合理損失應當得到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
法院酌定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電動車維修費等損失共53.24萬元。
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王某未戴頭盔是否應自擔部分損失?盡管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但事故責任認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權賠償中的責任分擔。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事發時王某騎行電動車未佩戴頭盔,該情形雖不影響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但考慮到王某因事故受傷的主要部位及致殘部位均在頭部,未佩戴頭盔對其受傷程度,有直接重大影響,故法院酌定王某應自擔其損失的10%。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48.11萬元,王某自擔損失5.13萬元。
說法:即使認定事故無責任亦需自擔損失
魯山縣法院道交一體化中心一級法官王炳陽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王某未佩戴頭盔雖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對造成頭部嚴重損傷的后果有直接影響,明顯加重了損害結果,故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另據相關機構統計,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80%為顱腦損傷致死。因此,提醒廣大市民騎乘時應自覺規范佩戴頭盔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