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提供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的,申請執行人同意將執行上述財產變現價值的10%作為賞金。”這是5月9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發布的一起“執行懸賞公告”中的內容,賞金為財產變現價值的10%。
據執行法官介紹,若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該起案件40萬余元執行款全部執行回來,按10%賞金計算,“舉報人至少可以拿到4萬元賞金”,若執行回來部分執行款,也是這部分的10%賞金。
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李浩,男,1979年10月25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潢川縣談店鄉,身份證號:4130241979※※※※3210。
關于耿彩紅申請執行李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標的402650元及利息,被執行人李浩至今未履行(2020)豫01民終4462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希望知曉上述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線索。舉報人提供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的,申請執行人同意將執行上述財產變現價值的10%作為賞金。
懸賞期限: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部債權實現之日止。
舉報可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本院將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兩人以上提供線索的,按照登記順序發放。嚴禁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
舉報電話:0371-61605191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