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彩禮能否退還?8月18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審結一起“閃婚”“閃離”引發的糾紛,判令女方向男方返還彩禮7萬元。
男方李某于2021年6月通過微信“搖一搖”與女方蘇某相識,并且很快就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在雙方家長的催促下按當地民俗辦理訂婚儀式,并于當年10月登記結婚。其間,男方李某為女方蘇某買衣物及金飾,并于登記前向女方送彩禮12.8萬元,訂婚儀式上女方收到男方親友紅包共計4萬元。
婚后共同生活了幾天后,兩人很快便在商量舉辦婚禮、與家人相處等問題上產生矛盾,女方也搬回娘家居住,隨后于2022年7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后經親友說合,蘇某向法院撤回起訴。
然而,蘇某并未搬回李某家中居住,雙方及家人也因溝通不暢,時常發生爭吵。經歷近半年矛盾仍不可調和后,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
承辦法官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及其家人做調解和好的工作,但沒有任何收效,雙方均表示沒有和好的可能,對離婚沒有任何意見。法官又就返還彩禮的問題組織進行了多次調解,但雙方分歧過大,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男方家人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過短,在情理上無法接受,認為蘇某存在騙婚的情形,彩禮必須全額退還。蘇某則認為自己和李某是經自由戀愛后結婚的,雙方產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生活中出現矛盾及瑣事又不能良性溝通解決,不存在騙婚,且彩禮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應該予以退還。
法官審理認為,結合婚姻雙方的過錯程度、當地生活水平、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法律規定,判令準予男方李某與女方蘇某離婚,蘇某向李某返還彩禮7萬元。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提醒:彩禮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
作為一種傳統習俗,彩禮依然在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彩禮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并非無償地贈與。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數額上,要注重從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角度出發,充分考量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家庭收入水平與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以及雙方有無締結婚姻關系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綜合確定。
但男女雙方戀愛時為增進感情或者表達愛意,互相贈予的小禮物,或者在特殊節日、紀念日轉給另一方的特殊含義的數字款項,如“520、999、1314”等的轉賬,一般認定為情侶之間的贈與。
對一些小額的開支或贈與,在分手后一般不需要返還。但是如果明確約定為借款,雙方的法律關系完全符合民間借貸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便是具有特殊意義的轉款,也應當予以返還。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維佳 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