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從小一起長大的‘鐵哥們’,咱也沒有想到會因為賣車的事兒和他鬧上法庭,好在有你們幫忙,總算把錢要回來了……”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惠濟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申請執行人王某領到34萬元執行款后感慨道。
王某和李某是“發小”,李某因工作需要想買車,碰巧自己也想換車,兩人一商量,便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王某以62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的奔馳車出售給李某,簽訂合同時支付34萬元,余款辦理過戶時結清。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約支付首筆購車款,自己也便將車、車鑰匙和行駛證等交給李某。次日,李某找到王某協商,以手頭緊張為由要求先過戶、半年內將余款付清。王某出于對朋友的信任,與李某共同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然而此后,李某便開始以種種理由拖延支付欠款,還玩“失蹤”,王某多次催討均無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支付王某購車款34萬元及逾期利息。因判決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義務,王某向惠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以珍惜友情為突破口,多次對被執行人李某進行釋法明理,勸說其主動還款。李某則表示自己一直想還錢,無奈生意一直未見起色,經濟較為困難。承辦法官經網絡查詢和實地查找,未發現被執行人李某名下除案涉車輛外,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然而該車已被李某抵押給他人。執行法官多次前往被執行人家中做工作,從友情、法理等方面勸說。最終,李某主動就還款事項與申請執行人王某進行協商。雙方經溝通達成和解協議,李某一次性向王某償還34萬元,利息王某自愿放棄。合同簽訂后,李某通過向親友籌錢履行全部執行款,至此案件順利執結。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