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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質保金引紛爭,不打官司照樣為企業排憂解難

          2023-11-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感謝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調解,幫助我公司要回欠款……”10月30日,在鄭州市惠濟區法院,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并收到部分案件款后,原告某工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某對法官為企業排憂解難、促進案結事了的做法表達謝意。

          2017年5月,某工公司與某建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某工公司為某建公司承包建設的某樓盤的景觀及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質保金的返還期限為兩年。合同簽訂后,某工公司如約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驗收合格,按照合同約定,質保金已到返還期限,但某建公司卻僅返還了部分質保金,余款10萬元幾經催要仍未能返還,某工公司起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通過研究案卷材料、仔細梳理案情,并主動與原、被告電話溝通,得知被告某建公司對原告某工公司的訴訟請求并不認可,稱原告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給被告造成損失,這才扣留其工程質量保證金,并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

          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爭議標的不大的,但如果通過鑒定,不僅需要預交高額的鑒定費用,訴訟時間也會延長,訴訟成本就會大大提高,既費時又費力,決定從減輕企業訴累、推動糾紛實質性化解角度,多次將原、被告召集在一起進行調解,一方面耐心釋法說理,從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和企業誠信經營的角度進行勸說;另一方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案件爭議的工程現場實地勘察,對爭議部分進行充分溝通,推動當事人雙方不斷取得共識,減少爭議。

          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某建公司分批次于2024年1月1日前將1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完畢,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權就全部未支付款項及利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調解協議達成后,被告當場支付首筆案件款,這才出現文章開頭一幕。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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